最高法:有这六种情况的,法定代表人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周军律师聊案子 2024-10-15 10:22:40

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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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般情况下,公司是独立的法人主体,以其自身资产对外承担债务,法定代表人通常不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然而,在一些特定情形下,法定代表人可能无法置身事外,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那么,哪些情况法定代表人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呢?

其一,法定代表人作为公司的出资人,如果存在出资不实、抽逃出资等行为,就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例如,股东在公司成立时未按章程规定足额缴纳出资,或者在公司经营过程中,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关联交易等方式将出资抽回。这种情况下,法定代表人作为股东的身份,违反了对公司的出资义务,损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所以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其二,法定代表人控制公司财务,混乱使用公司借得的资金,致公司资产显著减损,偿债能力显著降低,严重侵害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可判令该法定代表人对公司相关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其三,法定代表人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比如,公司与股东的财产、业务、人员等方面高度混同,使得公司失去了独立的法人人格,成为股东谋取私利的工具。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可能会“刺破公司的面纱”,让法定代表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其四,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且存在过错的,公司承担责任后,可以向法定代表人追偿。例如,法定代表人在代表公司进行商务谈判时,因故意或重大过失侵犯了对方的合法权益,导致对方遭受损失,公司在向对方赔偿后,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进行追偿。

其五,如果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且未经过公司内部合法的决策程序,那么在公司无法承担担保责任时,法定代表人可能要对该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为这种行为超出了法定代表人的正常职权范围,属于越权行为,但如果债权人是善意的,即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的行为是越权的,那么担保合同可能有效,法定代表人仍需承担责任。

其六,公司破产清算时,如果法定代表人在清算过程中有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等违法行为,导致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受到损害,法定代表人应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总之,法定代表人在公司的运营管理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既要维护公司的利益,也要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否则,在特定情形下,法定代表人可能会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也提醒法定代表人要谨慎履行职责,避免因个人不当行为给公司和债权人带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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