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初监察制度有哪些?以及有什么样的影响?看完学到了知识

同同说 2023-04-01 09:19:59

朱元璋在认真总结以往朝代更替经验的基础上,认为加强对官员的监察尤为重要,在对以往监察制度进行突破的同时,建立了一套具有明朝特色的监察体系,完善了中央和地方的监察机构,在监督体系上把上下级之间、内部和外部进行了有效地结合,使整个监督机制更为完善。

中央监察机构的设置和职权

1.都察院系统。建立政权初期,朱元璋借鉴了元朝经验设立御史台,来监察全国官员,后对此进行了调整,以都察院代替御史台,并根据现实情况重新调整了它的内部设置,最终制定了新的监察模式。

都察院具有最高的监察地位,可以监察整个国家的各级官员和大臣,它的级别较高,从品级上看属于正二品的官级,同时设置了左、右都御史两名主管,其下面有设有副职。按照不同地区又设立了110名督察御史,这些督察御史的职权范围极其广泛,只要是在其管辖区域内的事务都可以进行监察,督察员的职权行使附属都御史,因此都御史直接对都察院负责。

2.十三道监察御史。明朝初期赋予了监察御史很广泛的权力,不仅可以对十三道辖区内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还把两京也涵盖在内,更可以对都察院的官员进行监察。这些监察御史有着明确的职责分工,具体履行的职责有对京城官员的监督和对地方官员的外出巡查监督。

3.六科系统。朱元璋在建国初期按照前朝的制度建立了给事中制度,后来分化为六科,经过长期的发展完善成为一种固定的监察制度。从当时的制度划分来看,御史是在一般层面上对所有官员进行监察,六科则是按照各自的管辖部门来实施监察活动,两者之间相互独立,都有弹劾对方的权力。

根据这些规定有很多的权力与御史是重叠的,但又进一步细化,可以在监察过程中纠正六部的过错,也可以对其进行提醒警告,防止失职行为发生。鉴于六科的重要性,在选拔人选时坚持较高的标准,相应的考核也更为严格,其职务最终的变更,需要国家统治者作出决定,可以看出统治阶级对六科系统的极度重视。

地方监察制度的设置和职权

1. 提刑按察使司。朱元璋在全国设立的布政使司达到13个,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十三省,设有按察司,由按察使负责。从行政级别上来看其品阶没有布政司高,然而两者却不存在隶属关系,他们的共同上级机关是都察院。府州县不设监察机构,后来根据需要又建立了按察分司的机构,其数量经过多次变更最后固定在41个。

2. 巡按御史。明朝皇帝朱元璋为了巩固政权,对地方官员的监察力度不断加强,他通过设立监察御史来对官吏进行巡回监察,监察御史首先必须要由都察院提出,并向最高统治者推荐两个候选人,由皇帝决定最终任职人选。

监察御史需要经常性外出巡查,通常期限是一年时间,这一年当中并不包含往返途中所花费的时间。巡查外出路程较远、事项复杂的被列为大等,向下依次为中等和小等。这些差事的担任也需要依次胜任后,才能担任高一个级别的差事,这是必须经过的程序。

3. 总督与巡抚。洪武二十四年朝廷最先实行了对地方的巡抚,后来以此为基础设立了总督,是对巡抚制度的完善和发展。但是它也有自身的一些特点,那就是派出的事由是特定的,并且不是常设机构,很多时候涉及军事。

明朝的史官对此给予很高的评价,认为由于全国幅员辽阔,并且巡查事务繁多。总督和巡抚在巡视的过程中遇到相关事件享有优先处理权,他们可以直接对事件进行处理,处理之后再向上汇报,由此可见总督和巡抚的监察权是其他任何官员所没有的,可以将这项职权看作是行政特权。

与以往朝代的监察制度相比,明朝具有十分显著的特点:监察活动主体包括各级监察御史,各科的给事中,他们之间相互独立又相互联系,构成一个统一的整体;监察活动通过多种形式和方法来开展,官员要接受不同机构和不同方向的监督。

由此可以看出,明朝的监督体系较为严密,其中有中央的监督机关都察院、监察御史和六科给事中,地方的监察机构包括按察司和巡按,其他设有专项巡查作为补充,这些人数庞大的监督群体形成了对官员监督的全覆盖,他们之间互相独立,互相制约最终形成一张庞大、缜密的监督网。通过历史的发展可以看出,这种严密的监督模式对于巩固明朝的统治,防止地方割据的出现起到了很大作用。

在封建社会当中,官员的等级制度十分严格,下级必须服从上级的指令,监察的权力通常都是由上级官员行使,只有上级对下级进行巡查和监督,上级官员对下级官员进行职权约束,而朱元璋统治时期所设立的监察制度则打破了传统的监察体制。

经过变革,明朝监察机构中的官员对品阶较高的上级官员也享有监督权。监察御史从品级上来看并没有太高的地位,只是普通的七品官员,而六科给事中其品阶也仅仅是从七品,但在行使监察权的时候监察御史却可以下制上,被赋予的监督权力非常大。

任监察职务的官员在职能上是多方面的,而监督文武百官只是其中的一种,他们还对朝政进行监督,皇帝发布的所有圣旨都要经过六科的验证才能下发,六科在审验圣旨的时候,只要有充分合适的理由便可驳回皇帝的圣旨,从这种情形来看,皇帝在下达圣旨的时候就必须要详细考虑是否会被监察官员驳回,从而在作出重大决策时要反复思量,权衡利弊,做到慎重决策。

通过这种机制来看,监察官员很大程度上避免了统治者在决策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过错,体现了对皇权的约束作用。此外监察官员还可以参加朝廷上的议事,朝堂中主持廷议的是皇帝,参加者绝大多数是重要的官员和大臣,如果监察官员对廷议的事项表现出不满或者认为是错误的决策,则可以提出不同的意见对决策进行纠正。

传统封建社会的监察大都是自上而下,这种模式具有便捷的特点,然而却存在着上级官员对下级官员袒护包庇的弊端。朱元璋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对原来的监察方式进行了突破,打破以往巡视的模式,采用定期巡视与随机巡视相结合的新型监察模式,大大减少了监察官员与监察对象串通的可能性,有效遏制了二者之间的同谋,增强了监察的实效。

明朝还根据实际情况采用了动态变化的方式,把差遣外出的监察人员定期轮岗,避免长期在一地监督产生腐败。同时,还大量采用临时监察的措施对一些特定事项进行监督,这种监察人员不固定和随时轮换的方式,有效制止了他们与地方衙门产生交叉腐败的弊端。

从制度上来看,明朝的长治久安正是得益于其有效的权力约束机制,通过设计这样一种制度让监察官员彼此之间相互制约和监督,腐败行为产生的机会大大减少。

监察制度最早出现在秦汉时期,发展到明朝时已经历千年,最终形成了机构繁杂,人员众多的监察网络,在这个历史时期,监察活动中的各项具体内容更加完善,相关的监察法规制度也更加健全,在维护封建王朝官员的廉洁性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具体表现在下面三个方面:

一,使监督管理机制更加健全,通过六部的设置让中央政府的职权受到制约和监督。在以往的朝代,也曾规定了御史台具有监督六部的权限,但是并没有成立专门的机构进行实施,朱元璋细化了这一范围的监督,成立了具有针对性的六科机构,从而使监察活动更为严密,这一制度的设立,有效加强了对六部官员的监督,可以及时有效地发现和处理腐败问题,在中央形成了制约官员的长效机制。

二,中央对地方官员的监察管理体系更加完善。明朝最初是仿照唐朝的惯例实行监察御史制度,后来根据形势的发展又创设了总督和巡抚制度,此外还在各地设立的提刑按察使司也负有制约官员的职能作用。

明朝设立的以上三个机构相互独立又相互配合,督抚代表最高统治者实施监督,因而具有较高的行政地位,省级、地方又由按察使来进行监督,监察道是派出机构。上述各个机构共同对官员进行监察,形成覆盖所有官员的完善监察体系,地方衙门官员被置身于无所不在的监督中,使他们职务犯罪的可能性大大减少。

三,这些监察人员的职务级别大都较低,但是却掌握着监督官员的重大权力,有利于监督的实施。在明朝的官员系统中监察人员有的只有七品,相比于其他级别较高的官员显得地位低下,但是他们却掌握着对中央官员监督的大权,在实际的工作当中,却代表着皇权,是皇权的延伸和发展。

监察御史的品阶也只有七品,然而他们的奏折却可以直达朝廷,朝堂在议的军国大事也可以参与其中,他们一方面对于朝中大臣的各种职务行为拥有监督弹劾的大权,没有人可以从中豁免,另一方面对于地方官员也可以进行监督,在明朝漫长的统治时期,朱元璋设立的对官员监督的严密体系有效防止了职务犯罪发生,确保了官僚体系的良性循环,最大程度的维护着国家的正常运行。虽然明朝中后期政治开始混乱,但是监督制度依旧发挥着应有的作用,监察御史依旧按照自己的职责直言进谏,弹劾不法官员。

明初对于涉及职务犯罪的官员是严惩不贷,绝不姑息,在对腐败行为坚决打击的同时,其处置方式也是非常残酷。明朝将重刑主义推向了极致,一些明朝之前不再使用的酷刑到了明初被重新采用,在此基础之上,朱元璋还制定了许多极度践踏人权的刑事处罚规定,这一时期对贪污犯罪行为惩处的残忍程度可以说是前所未有。

《明大诰》则是由皇帝亲自编纂,通过其中的案例来进行训诫,并作为案件审理的依据,这其中不可避免地包含了皇帝本人的价值判断标准,也就是说皇帝可以对所有的案件进行决断,而这显然与罪刑法定有着根本的矛盾,呈现出明显的“法自君出”封建特征。

清朝末年的法学家沈家本就曾经指出“凌迟、枭首、族诛等酷刑通常在历朝的法律法规当中被用以惩处那些犯有叛逆之罪的行为。在《明大诰》当中,官员贪腐犯罪行为经常被深挖,最终牵扯出来的相关人员甚至达到数万人,而这些被追究出来的都惨遭株连,处以极刑,在明朝官员犯罪方面可以说惩处方式极为残忍,且种类众多,官员之间的争斗被进一步扩大,很少有能够善终的官员。由此可见,这种残酷的刑罚已经成为明朝极刑主义的一种表现,野蛮型、落后性、残酷性不言而喻。

明朝时期所建立的廉政体系从其在吏治中所发挥的作用来看,顺应了当时明朝封建政权巩固的需求,在此后的很长一段历史时期内都发挥着积极的作用。我们从明朝在廉政方面所采取的众多手段与措施上可以汲取其有益的经验。

明朝律法明确规定职务犯罪应受到的各种严酷刑罚,具体案件审理中也从严惩处犯罪官吏。在洪武时期,凡是官员作奸犯科、贪赃枉法,不论其身份和地位高低,都会受到严厉的惩处,有的甚至被赶尽杀绝,开国功臣朱亮祖,在战场上奋勇杀敌,剿灭陈友谅的时候更是功不可没,是明朝功勋卓著的几位大臣之一。

而正是这样一位战功显赫的将领,在广州受贿案当中却被朱元璋在朝堂之上施以鞭刑,被活活打死,不管是皇亲国戚,还是位高权重的大臣,凡是与贪污受贿扯上关系的,朱元璋一概采取强硬手段,严惩不贷,这些案例在《明大诰》中可以说是比比皆是。

在我国的历史进程中,国家治理需要礼法的结合,其中礼在道德观念方面具有更为深广的影响力,我们所说的礼指的就是封建社会维护统治的一整套生活原则和言行标准,其存在的目的是为了继续维持宗法血缘和社会各级成员的等级制度,礼不仅制约着官员道德,一定程度上也预防官员利用职权来犯罪。

在古代封建思想发展的过程中,儒家思想经过历代统治者改造成为所有封建社会成员遵守的行为规范,统治者也总是尝试以儒家思想来对官员进行管理,要求这些官员忠孝为国、清廉为官,不能用权力来贪污腐败。我们国家的早期经典《尚书》就要求官员任命要用贤才,孔子更是在其著作中指出“道之以政,齐之以刑”,要重视礼的传承在整顿吏治上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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