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其中
涉及信用监管的有这些内容
01
加强对注册资本认缴的监管
《条例》规定公司股东应当根据自身的实际出资能力、公司的主营项目和规模,合理认缴出资额和确定缴付期限,并对此新增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调整出资期限、出资额而拒不改正的市场主体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条款,是紧贴新《公司法》出台关于出资期限、出资额监管调整的举措。
02
加强对违法失信行为的惩戒和处罚
在放宽准入限制的同时,《条例》加大对虚假市场主体登记、公示信息弄虚作假、出资期限出资额明显异常等违法失信行为的监管。
1
创新经营异常名录应用。对因未按照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规定公示有关信息,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地址不存在或者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对于公司出资期限、出资额明显异常,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而拒不改正等四种情形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市场主体,在完成整改并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前,其直接责任人不得再次申请市场主体登记,进一步强化信用约束力度。
2
创设对因虚假市场主体登记营业执照被吊销的市场主体的直接责任人实施资格罚。规定该直接责任人自市场主体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市场主体登记。
3
创设对公示信息弄虚作假等行为处罚到人。规定市场主体为单位、有公示信息弄虚作假等行为且情节严重的,对其直接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来源: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