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某法院在拍卖平台上预告了一场拍卖,拍卖标的物为一瓶雪碧汽水,起拍价4.2元,市场价6元,拍卖信息特点备注只能自提,不支持邮寄。拍卖信息显示,该大瓶雪碧汽水存放于法院执行局内,所有人为自然人陈某某、张某某。
据扬子晚报报道,该雪碧所有者之一为江苏某生物科技公司和某海洋食品公司法定代表人。被执行人之一的陈先生表示,目前企业已破产,已没有更多可供执行的财产。按照一般人的认识,凡是参与司法拍卖的,应该都是房产、车子、土地等价值较大的商品,足以抵顶申请执行人的部分生效文书确定的款项。但是,近些年,却不时就有一些基本毫无价值的“稀奇”物品,登上了司法拍卖平台,例如可口可乐、沐浴露、碳素笔等。
为何这些根本不足以支付竞买人去法院取这些物品来回路费、白给人家都没人要的物品,会登上了司法拍卖平台。难道,这些办案人员真的是不明白其中的道理和费用不值成本吗?
还是真如某些律师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的那样“义正言辞”——“法律上并没有障碍,这是法院依法执行,无可厚非。”
且不说这些物品根本就不会有人买,除非自己不考虑成本,非要看上了不知道经过了多少手的人家已经不要的二手用品,就是拍卖这些物品所需要的司法资源,如拍照、审批、编辑等工作流程,难道不需要考量吗?难道是真的是执行人员人手富裕、闲来无事、明知竞买人亏本还想着碰碰运气的大小物品不分价值的一律上网拍卖?尤其是,目前各地法院的执行案件已经堆积如山。用2024年7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交叉执行工作新闻发布会的话是,“在人案矛盾不断加剧的情况下,一些案件的执行工作难免会有执行周期长、质效不高的情况。”用最高法院咨询委第三调研组在《新时代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问题的调研报告》一文中说的是,“执行'案多人少'矛盾突出。'基本解决执行难'攻坚行动后,一些业务骨干逐渐调离执行队伍,基层执行队伍老龄化、低学历问题突出,基层法院'案多人少'矛盾凸显。”
如此的人案矛盾突出、法院执行工作案多人少,在一些法院光是申请执行立案就需要等待近一年时间(不要不信,烟语君亲身经历的),居然法院执行人员会“清闲”到为了一些根本不会有人(常理分析)竞买的物品,专门组织人员拍照上传、审批上网去搞拍卖?
宣传材料说的是案多人少,现场答复当事人的是,法院需要执行的案件太多了,希望多理解,却在干着这些无用功。真的不吝惜有限的司法资源吗?
网络文章显示,出现如此多的普通人都知道对执行案件毫无帮助、却需要耗费大量司法资源的司法拍卖“奇葩”物件,背后的原因是法院及法院人员为了应付上级考核中一项指标——案拍比。
在最新的全国法院司法统计数据报告中有,“网络司法拍卖实现同比“双增”,上拍标的物同比增长2.36%,成交量同比增长1.31%。”;在某高院的宣传文章中有,“案拍比6.16%,同比增长1.02个百分点,居全国第2名”
在某中院的“执行大比武”竞赛活动中,其中的问题之一就是,“案拍比达到多少以上得满分,低于或等于多少得0分?”、“部分执行指标均劣于考评区间下限值原因何在?如何整改?”;
在某县级法院召开的“执行质效分析会”上要求,执行指标好坏,关系到全院审执工作年终考核排名,执行局、审管办要紧盯各项指标,要认真分析结案率、终本率、案拍比等主要指标运行情况、存在问题等,分析问题根源,指定整改措施。
在某区法院提出的“提升执行规范化水平”中的要求是,“积极推进当事人议价和网络询价,数量及占比均位居全市基层法院最高,平均压缩财产处置周期近2个月,挂拍标的数、网拍次数、成交标的数及案拍比均位居全市基层法院第一位。”
所谓的案拍比的考核,不考虑案件的类型还有执行标的的大小,而只考察所有的案件里面有多少件进行了评估拍卖。当法院上网拍卖物品的数量成了上级法院要求完成的考核指标,而且数值是同级法院之间比拼的考核名词时,出现拍卖4元钱的雪碧、5元钱的板蓝根、八毛四分钱的残缺扑克牌等等,还是意外吗?
当司法工作成效以考核数据为标准,此前就有媒体直言,就算是拍卖物品再不值钱,就算是挤压的执行案件再说,也根本没有跟法官绩效考评、职务晋升相关的完成考核任务重要。而且,司法拍卖可以起到延长执行审限的作用。因为,根据有关司法解释,执行中拍卖、变卖被查封、扣押财产的期间,不计入审理和执行的期限。
网上的一篇“走入误区的执行指标考核”文章也指出,无论是考核拍卖率还是成交率,完全是将市场活动的结果强加给执行人员,不仅背离了基本规律,而且很容易数据造假。例如,想要提高这两个指标,只要找一些小价值的物品挂网拍卖,然后安排人员出面购买,所考核的指标就会翻倍增加。如此取得的数据,除了报告好看、排名好看,对申请执行人又有什么意义?这究竟是考核本身的问题,还是不正常的司法绩效观的问题呢。针对此问题,张新年律师在接受“上游新闻”采访时就表示,“下达执行裁定以及司法网络拍卖不是游戏,是非常严肃的司法活动,如此舍本逐末的做法是一种态度非常不端正的表现,既浪费了司法资源,也严重损害了司法公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