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借名成立34家个体户及个独避税,被罚超1.12亿元

合规小课堂 2025-03-13 10:05:01

医药代表张某通过借用他人身份成立34家个体工商户及个人独资企业税务筹划,被罚超1.12亿元。

行政处罚文书号 宁税稽罚[2024]55号的违法事实显示,经查,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9月30日期间,张某为药厂提供药品推广服务。

为隐匿从药厂取得的应归属于本人的经营所得,张某通过借用他人身份成立34家个体工商户及个人独资企业,并实际控制上述个体工商户及个人独资企业向药厂开具发票分解收取药厂支付的款项合计364032528.6元。

张某取得上述款项后,应依法缴纳2018年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6981776.85元,已缴纳个人所得税305271.34元,少缴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6676505.51元,应依法缴纳2019年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30189664.51元,已缴纳个人所得税502474.55元,少缴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29687189.96元,应依法缴纳2020年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23880591.84元,已缴纳个人所得税349211.39元,少缴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23531380.45元,应依法缴纳2021年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29961498.23元,已缴纳个人所得税228770.32元,少缴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29732727.91元,应依法缴纳2022年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23077175.32元,已缴纳个人所得税136949.76元,少缴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22940225.56元,应依法缴纳2023年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11055073.89元,已缴纳个人所得税0元,少缴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11055073.89元。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税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张某实际控制个体工商户及个人独资企业隐匿从药厂取得的应归属于本人的经营所得少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行为,属于虚假纳税申报,应按照上述规定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稽查局对张某因虚假纳税申报导致少缴2018-2022年个人所得税的行为,处以少缴税款1倍罚款,2018年罚款金额6676505.51元,2019年罚款金额29687189.96元,2020年罚款金额23531380.45元,2021年罚款金额29732727.91元,2022年罚款金额22940225.56元,合计罚款112,568,029.39元。

成立个体户偷税的主要风险点及对应法律后果如下:

一、发票管理违规虚开发票:无真实交易或开具与业务不符的发票,如帮助其他企业虚假抵扣税款,面临罚款、补税及刑事责任。取得/开具不合规发票:使用假发票、未盖章或信息不全的发票,导致无法税前扣除,需补税并缴纳滞纳金。异常开票行为:开票额长期处于免征额临界点(如月销售额10万元)、频繁作废发票、同一地址/IP多户开票等,易触发税务稽查。二、收入隐匿与成本操纵少报/漏报收入:现金交易不入账、隐瞒部分销售收入,被认定为偷税需补缴税款及滞纳金。多列成本费用:虚构支出或违规扣除个人家庭费用(如家庭水电费计入经营成本),导致税务调整和处罚。公私账户混用:通过私人账户收款隐匿收入,易被怀疑转移资金或逃税37。三、基础税务管理缺失未设账簿或记账不规范:未按规定设置账簿或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无法准确核算收入成本,面临罚款及税务核定征收。逾期/不申报税款:长期零申报、未办理税务登记或未按期申报,可能被吊销营业执照、列入非正常户并处罚款。滥用税收优惠:虚构经营条件骗取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政策,或违规享受地方园区税收优惠,面临补税及信用降级。四、关联交易与资金风险虚构关联交易:为关联企业虚开发票或转移定价避税,易被认定为偷税并承担法律责任。资金回流异常:个体户收款后短期内将资金转回关联公司账户,形成明显偷税证据链。五、其他高风险行为未缴纳雇工社保:雇佣员工未依法参保,除面临社保补缴外,可能引发劳动纠纷连带税务稽查。未完成税务年报/工商年检:逾期未报送年度报告,导致经营异常并影响信用评级。法律后果提示

上述行为一旦查实,除补缴税款、滞纳金及罚款外,情节严重的可能被强制转为一般纳税人、吊销营业执照,甚至追究刑责(如虚开发票涉案金额较大)。建议合规经营并定期开展税务自查,避免触碰法律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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