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号内容禁止转载!
问:《森林法》第七十八条中“非法来源的林木”是指来源于林地上没有采伐证的林木吗?某海带加工厂从附近村民陆续零星收购杂木(蓄积量已超过50立方米)用于海带烘干,经调查:这些木材没有林木采伐证,但因林业执法部门调查手段单一、无法确认这些木材是来源于林地上还是非林地上。这起案件要怎么处理?
省林业局回复(202303):根据《森林法》第六十五条和第七十八条,非法来源的林木包含盗伐、滥伐等林木。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附《森林法》第六十五条和第七十八条:
第六十五条 木材经营加工企业应当建立原料和产品出入库台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加工、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等非法来源的林木。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收购、加工、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等非法来源的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加工、运输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处违法收购、加工、运输林木价款三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