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前一段时间闹的纷纷扬扬的浙江大学努某强奸案,终于有了一个新消息,浙大作出决定,给予努某某开除学籍处分。
这对网络舆论来说,当然是一件好事,这件事也算是告一段落。
努某某
但昨天有网友私信家子,对努某某当初的判决结果提出疑问,询问为什么法律规定强奸罪应当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努某某却只被判了一年六个月,这中间有没有什么问题?
这个网友的这个问题非常好。
回顾整个事件,努某某案被炒上热搜,原因在于他犯了强奸罪,而浙江大学只对他作出留校察看的处分,并没有开除学籍。要知道,根据浙大的处理规定,考试作弊都是要开除的。
这当然令一般人难以接受。
但根据《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被宣告缓刑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努某某被判处的是缓刑,浙大无论给予努某某留校察看还是开除学籍,都是在处理办法规定的幅度内,如果没有网上的舆论,这件事可能也就这样就过去了。
之前的处理结果
努某某被判处缓刑成为一个关键点。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也就是说,正常强奸罪的刑期最少是三年,而缓刑只能适用于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所以除非恰好被判处三年,否则只要被认定为强奸,想缓刑是不可能的。
而努某某却只被判处了一年六个月,这是在强奸罪的法定刑之下量刑了。
所以网友有这样的疑问也很正常。
那么努某某案为什么可以在法定刑幅度以下量刑呢?难道这中间真的有什么猫腻?
努某某的刑事判决书
从努某某的刑事判决书,可以看到努某某量刑一年六个月是检察机关的建议。而建议机关建议这么量刑有三个考虑,一、努某某属于犯罪中止;二、努某某属于自首;三、努某某认罪认罚。
这三个理由里,自首和认罪认罚法律规定都只能从轻,量刑还是必须在法定幅度范围内,也就是说如果仅考虑这两个情节,努某某也必须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范围内判处刑罚。
而犯罪中止,根据法律规定,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所谓减轻处罚,就是在法定量刑幅度以下量刑,而且犯罪中止规定减轻或者免除都是“应当”而不是“可以”。也就是说,由于努某某属于犯罪中止,必须在三年以下进行判罚,连判决三年都不可以。
而综合努某某的自首和认罪认罚的情况,如果努某某确实属于犯罪中止,那么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当然是没有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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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什么是犯罪中止呢?所谓犯罪中止,是指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行为。
自动放弃犯罪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具有完成犯罪行为的能力和条件,但由于主观原因,自行放弃犯罪的行为。
这里的主观原因可以是由于犯罪分子心生悔意,也可以是因为害怕受到刑事处罚,还可以是基于对受害人的怜悯,或者其他任何原因都可以,只要是犯罪分子自主的停止犯罪行为就符合犯罪中止的条件。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这种停止的前提必须是犯罪分子自认可以完成犯罪的前提下,如果犯罪分子虽然具备完成犯罪行为的能力和条件,但误认为不具备,因此停止犯罪,属于犯罪未遂,不属于犯罪中止。
比如说,张三欲强奸某女子,实施过程中,听到外面警笛大作,以为是来抓自己的,急忙停止犯罪。事后得知当时警察出警是为抓捕其他犯罪分子。张三属于犯罪未遂,不属于犯罪中止。
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是指犯罪分子犯罪行为已经完成,在犯罪结果出现前,采取各种措施有效地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
比如说,张三想下毒杀害自己的妻子,在妻子的水中投毒,妻子饮下后。张三心生悔意,急忙将妻子送往医院救治,妻子因此得以逃生。那么张三的行为就属于犯罪中止。如果妻子并没有救治成功,仍然身亡,张三的行为不属于犯罪中止。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犯罪行为已经既遂,不可能构成犯罪中止,犯罪人事后赔偿损失,退还赃物的行为属于悔罪表现,不属于犯罪中止。
比如说,张三盗窃李四的摩托车一辆,得手后,心生悔意,又把摩托车送回李四家中。这种情况,不属于犯罪中止。
被害人事先大量饮酒
从努某某强奸的过程来看,努某某在被害人醉酒的情况下,实施强奸,之后仅因为被害人反抗并声称报警,即停止犯罪,应当符合犯罪中止的条件。因为考虑当时的情况,被害人属于女性,而且已经醉酒,反抗能力不足以让努某某不能得手,努某某停止犯罪虽然是因为害怕被害人报警,但仍然属于犯罪中止。
所以,检察院的量刑意见是没有问题的。
家子说刑法在惩罚犯罪的基础上,也一直体现着教育性,鼓励犯罪分子在任何时候及时悔悟。在犯罪过程中,犯罪分子中止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后,被抓捕前,自首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抓捕后,坦白、及时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认罪认罚,都可以得到从轻处罚。被判决服刑期间,也可以通过积极接受改造,得到减刑的机会。所以,对于任何犯罪分子,只要不是罪大恶极,及时收手都可以得到重新做人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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