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从什么时候开始,死刑要报皇帝核准?

俇攘探索古今历史 2024-09-10 20:56:57

法治,自古以来就是一个国家统治的根基。

人类文明的发展进步,最核心的体现在对人类生命的尊重,也就是人虽然有身份和阶级的差异,但是生命是平等的,强者可以压榨弱者,但是却不能剥夺弱者的生命,正是在这样的思想加持之下,人类文明才有了十足的成长和进步。但是人类作为地球真正意义上的统治者,为了维持社会的规则,所以也需要有法律来约束人类的行为,也起到了保护人类自身的作用。

古代刑法

而古代所谓的法律,最重要的其实就是刑法,毕竟在古人看来,一切活动都与人相关,所以只要约束好了人,就能够管理好整个国家。在先秦时代,刑法相当残忍,仅仅是死刑就有很多种,而且民间私刑泛滥,导致了草菅人命现象格外严重。

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为了充分发挥民间劳动力,解放生产力,自汉代开始,就开始不断减少刑罚,算是给老百姓减负,经过了上千年的演变,到了我国封建王朝末期,关于法律中的刑罚,特别是死刑已经完全收归中央管理,那时候已经有了人命大于天的概念,同时也体现了我国封建时代的以仁治国的先进理念。

慎刑、慎杀、少杀,作为我国封建帝国后期的核心司法理念,对于我国刑法和人文建设有着很深的意义,人命大于天的人本位思想,也是集中体现了我国古代先贤们的崇高思想理念。当然,刑罚能发展到这一步,肯定是经历了无数多的波折,在不合理中不断更新,最终才形成了比较完善的刑法体系。

在古代中国,死刑案件通常需要经过多级审判和复核。在明清两代,例如,死刑案件一般先由地方官员审理,然后逐级上报至中央司法机关。在最终判决之前,皇帝通常会亲自或委派官员对死刑案件进行最后的复核。这一制度体现了皇帝对司法权的控制,同时也体现了古代中国法律制度中的“慎刑”思想。

慎刑

中国的刑法正式进入高级阶段,是从死刑复奏制度的出现开始。汉代以前,并不存在死刑复核制度。自汉代始,皇帝对官吏犯死罪的案子开始予以重视。当时,曾经对一些年薪两千石以上官吏的死刑案件进行复核,二千石以下官吏的死刑案件则不需经皇帝复核就可执行。依汉制,郡守俸禄为两千石,也就是说,只有郡守以上的朝廷大员的死刑需要报请皇帝复核和批准。郡守已经算是一方大员和封疆大吏了,其犯罪必定是牵涉方方面面,皇帝肯定是知情,所以在实际操作中,并没有太多实质意义。

尽管实用性不高,但是汉代却在刑法的复核制度上迈出了最重要的第一步。从此之后,我国各大王朝开始不断放宽死刑复核的相关范围,开始加强中央政府对死刑的相关管理。

死刑复奏制度

到了魏晋南北朝,死刑复核制度逐步确立,地方死刑案件要报国家。魏晋南北朝时期,在儒家思想的影响下,为了慎重对待和处理死刑案件,也为了使皇帝直接控制大案要案的处理权,逐步完善了死刑复核制度。

根据记载,三国时期,曹魏青龙四年,魏明帝曹叡下令廷尉及各级狱官,对要求恩罪的死罪重囚,及时奏闻朝廷,也就是说从曹魏开始,中央正式清理地方死刑重犯。南朝刘宋孝武帝大明七年规定,凡死刑重犯须上报朝廷,也就是说,在刘宋时期,所有的死刑需要报中央进行备案。差不多时期,北魏太武帝也规定,地方的死刑案件要奏报中央,由皇帝亲自过问,必须查明全无疑问或冤屈时方可执行死刑,也正是从北魏太武帝拓跋焘开始,死刑复核制度正式成型。可见,北魏太武帝不仅仅是军事指挥能力无与伦比的骑兵之王,在文治上也不输历代明君。

贞观之治

到了隋唐时期,设立了死刑三复奏,强化了皇帝对司法审判的控制。特别是唐太宗时期,对刑法进行了进一步的简化,不可妄杀的法政政策成为了主题,规定死刑需三复奏(外地五复奏)复审批准后方可行刑,贞观四年(630年)全国判死刑才29人。要知道汉武帝时期,总共发生的死刑的判决为13472件,汉武帝在位55年,平均每年死刑判决245起。而那时候株连很严重,一起死刑案最多的时候能株连几百上千人,少的时候也有数人之多。可见我国历史发展过程中,对刑法的谨慎性原则。

提及死刑宽松程度,元朝算是历史之最,在整个元朝近百年时间里,死刑最多的一年是278人,最少的一年仅7人,还有四年是没有人,同时元朝还取消了刺字等多种侮辱性刑法。元朝的死刑决策,一般比较民主,需要多方商讨之后,才能定案,类似于今天的群体决策。

明朝刑罚

到了明代,大明王朝借鉴了元朝刑法宽松导致了国内腐败横行,政府决策力低下等现象,在刑法上有所修正,种类也开始多了起来,特别是在惩治贪腐之上,朱元璋设立的刑法格外严峻。但是,刑法虽严酷,却不代表失去了监管和草菅人命,自明朝开始,不论立决或秋后决的死刑案件,均实行三复奏,将天下所有死刑案件,统一收归中央进行管理,减少了地方冤假错案,也限制了地方官吏在刑法上的部分权力。

到了清朝时期,死刑复核制度更加规范化,从雍正开始,秋审、朝审定拟情实者,冬至前在刑部尚书、侍郎及大学士、军机大臣参与下,皇帝根据招册,反复斟酌。勾决下达执行死刑命令之日,由刑科给事中三次复奏,勾决时一次,勾到前一次,勾到后将原本再进呈复阅一次,请皇帝再予考虑。

但是,除了各个朝代法律规定的刑法案件之外,对于一些因为道德方面有违公序良俗的案件,民间也存在私刑的情况。另外军队中相关处罚也并不适用于刑法。哪些死刑由国家统一执行,哪些死刑家族、乡绅或者统军将领就可以执行呢?

古代死刑

对于士大夫和官吏相关的刑事案件,基本上由官府执行,还有对于民间的命案或者勾结其他势力威胁地方政府统治和搅扰一方的相关恶性案件,拒不纳税或者诋毁统治者等也由官府统一管理。

军队的管理一般和行政并不相同,军队治理相对要严格许多,对于违反军纪、通敌叛国、搅扰军心或者临阵脱逃的行为,军队会直接给予严厉的处罚,而且对于十分紧急情况下的处罚只需要统军将领下令,最后再根据事实情形,责成处罚情况上奏朝廷做个汇报即可。

而我国自古以来都并不是纯粹的法治,随着儒家文化的传播,德治在民间的重要程度甚至大于法治,民间的读书人和乡绅阶级,负责传播和监督本乡本土的德治执行情况,这些人在对家族和地方百姓的实际管理中,具有很大的权力,在旧时代,如果发现男女不正当关系,一般都会由家族的长老和族长,以及地方的乡绅、有威望的长者进行审理,一旦确认,过错男子可能会被乱棍打死,女子则会被捆在笼子里,扔到河中淹死,俗称浸猪笼。

浸猪笼

古代不孝也是大罪,在汉代子女对父母不孝,甚至可以被判死刑,但是到了封建王朝后期,孝悌基本都由乡里直接负责处置了,基本也是由家族长老进行审理和批斗,情节严重者可能会被惩罚至死!

总体而言,在我国封建王朝的后期,上升到刑事案件的死刑,基本都需要地方审理后,报请中央进行复核,然后再由皇帝进行勾选处理。而民间的一些道德上的死刑,大都由家族负责处理即可。军队中的违反军规行为,也大量由军事长官直接按照条例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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