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桂林一男子在仓库中与儿子卸货时,发现一名小偷正在行窃。
男子与儿子将小偷制服,准备报警,不料小偷突发心脏病身亡,事后,小偷家属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男子赔偿720000元。
案情回顾
56岁的陈大哥与儿子陈某在仓库卸货的时候,突然发现一名陌生男子黄某在仓库厕所里。
黄某眼神飘忽,神色慌张,结结巴巴地说自己只是走错了地方。
陈大哥警惕地问他是不是小偷,黄某连忙否认,想要溜走,陈大哥立即让儿子报警,并上前拦住黄某。
两人拉扯间,黄某不小心滑倒在地,陈大哥顺势将其压制在地上。
黄某挣扎着喊叫,要求放开他,陈大哥坚持要等警察来处理。
这时,黄某表示自己身体不舒服,陈大哥稍微松了点劲,但又担心他逃跑,很快又重新用力压住他。
过了一会儿,黄某再次表示身体难受,陈大哥虽然心存怀疑,但还是没有放手。
直到警方赶到现场,发现黄某已经呼吸微弱,情况危急并立即拨打了120,医生到场时,黄某已经死亡。
经医疗鉴定,黄某患有心脏病,初步认定是因胸腹受压及心脏病发作导致呼吸循环功能障碍而死亡的。
事后陈大哥被检察院以过失致人死亡提起公诉,而黄某家属把陈大哥告上法庭索赔72万。
法律分析
那么陈大哥的行为是否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陈大哥是否需要对黄某的死亡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根据《刑法》第233条之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
本案中,虽然黄某死亡的事实确实存在,但陈大哥的压制行为与黄某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难以确定。
医疗鉴定表明,黄某心脏病发作的原因有多种,如情绪激动、紧张、恐慌等。
而陈大哥的压制行为虽与黄某身体接触,但不能确定该行为直接导致了黄某的心脏病发作。
经警方模拟当时情景,也无法认定二者存在因果关系。
因此,检察院最终以陈大哥不存在犯罪事实为由,撤销了对他的公诉。
关于民事赔偿责任。
《刑事诉讼法》第84条规定,对于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
本案中,陈大哥在发现黄某盗窃后,将其制服并准备报警,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扭送"行为,系正当防卫,无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定陈大哥不用承担刑事责任,同时驳回了黄某家属提出的72万元民事赔偿请求。
写在最后
不过也有网友表示:黄某没有偷到东西,陈大哥并没有任何损失,为啥不能放过他呢?得饶人处且饶人。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