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媒体时代下图片侵权

公证维权 2020-04-24 09:07:15

随着网络时代的来临,人们已经离不开互联网,而网络的便捷性和迅速性等优点同时也会带给我们的生活一定的不利影响。在信息爆炸的网络试点,信息是高度公开的,这就意味侵犯著作权情况容易发生。由于摄影作品的发表与传播渠道多数为网络,因此有关其著作权的问题也愈加凸显。

案例回顾

邓先生是长沙宁乡的一名摄影师。他是名资深的拍摄发烧友,只要哪里有好的风景,他一定要去把它拍下来。为了拍片,他专门购置一台车用于装器材和外出进行摄影创作。

其中一张以橘子洲为拍摄主题的照片《起航》是自己最得意的作品之一,拍摄过程也非常不简单。这幅作品是其在2011年左右拍摄的,为了拍好这张照片,他先后3次乘坐直升机环绕橘子洲进行拍摄,租用一次费用是2万多元,他一共拍摄了上千张照片,其中《起航》这张照片是角度最好的,后来在多个媒体刊登,并在“2011年两型社会、两型湖南全国摄影大赛”获得金奖。

看到自己的作品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使用,邓先生觉得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侵害,于是与多家湖南的企业,其中有房地产公司、旅行社、文化传播公司和媒体,而对方的态度从最开始的“客气”,到最终的“置之不理”,无奈的邓先生说道“我是个摄影师,哪有那么多时间精力去取证维权?”

案例分析

该案例中邓先生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

我国《著作权法》是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通常我们所说的图片作品大都属于著作权法中的摄影作品,即由作者借助手机、照相机等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而形成的艺术作品。既然图片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那么就必须满足独创性的最低要求,如果一张图片不具有著作权法所要求的最低限度的独创性,那么就谈不上是作品,更别说受著作权法保护。

该案例中邓先生的合法权益是否被侵犯?该如何维护?

本案例中《起航》图片的著作权属于邓先生,多家湖南的企业未经授权使用,侵犯了邓先生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如何保全证据

需要面对互联网领域所存在的商标侵权、内容抄袭、虚假宣传等侵犯知识产权的问题,由于网络证据易消失易篡改的特点,权利人难以取得有效证据。本案例中邓先生因不便利因素导致证据无法及时保全,导致维权之路缺少强有力的法律效力,俗话说吃一堑长一智,所以发现侵权的时候第一要做的是“保留证据!保留证据!保留证据!”。

公证云电子数据保管平台,通过先进的云计算技术为当事人提供便捷高效、即需即用的取证工具,并用技术手段固定电子证据并运用金融级加密算法实时存储,解决了因电子数据易损毁、易丢失带来的举证维权风险,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自摄影术诞生之日起,摄影作品承载着人们对美的追求与记忆,也记录着时代的变化。照片仅仅是知识产权的一种表现形式,知识产权保护不仅是促进技术迭代、推动产业转型的基础,更是培育创新思维的潜在条件,也就是说,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有了知识产权保护,世界才会越变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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