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粤药监药罚〔2024〕4002号),广东***药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仙茅(批号2211012,包装规格10g×100包),监督抽检结果不符合标准规定。当事人生产、销售劣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2024年7月30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广东***药业有限公司作出处罚决定如下:
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劣药仙茅20.3kg;没收违法所得¥1664.5元;处违法生产、销售的劣药仙茅货值金额(本案的货值金额为5969.63元,不足十万元,依法按十万元计算)一倍的罚款¥1000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101644.5元(人民币壹拾万壹仟陆佰肆拾肆元伍角)。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粤药监药罚〔2024〕4003号),广东***医药有限公司销售的仙茅(批号2211012,包装规格10g×100包),监督抽检结果不符合标准规定。当事人销售劣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2024年7月30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广东***医药有限公司作出处罚决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228元(人民币贰佰贰拾捌元)。
违法企业名称:安徽*百川中药科技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皖药监药处罚〔2024〕2-35号
违法事实:省局《关于转办不合格药品检验报告的函》(药监综便函〔2024〕81号),标示为安徽纳百川中药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车前草(批号220301)经贵阳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不符合规定,报告编号:PCY20240031
处罚内容:
1.没收不合格车前草(批号220301)98.8kg;
2.没收违法所得柒拾陆元伍角(76.5元);
3.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2.5倍的罚款计贰拾伍万元(250000元);
罚没款共计贰拾伍万元零柒拾陆元伍角(250076.5元)。
处罚行政机关和处罚决定日期: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4年8月6日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质量抽检通告
(2024年第1期)
为加强药品质量监管,保障公众用药安全,依据省药监局年度抽检工作计划,省药监局对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进行了药品质量抽查检验,现将抽检发现的不符合规定的药品情况通告如下:
一、经核查确认,标示4家生产(配制)单位的4个品种共4批次药品,经抽检发现不符合标准规定。
二、相关药品监管部门对不符合规定产品已采取查封、扣押、暂停销售、产品召回等控制措施,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有关生产企业(配制单位)、被抽样单位依法严肃查处,查处情况可查询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相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
三、对不符合规定产品及相应生产经营企业、单位,相关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监管,督促其查明问题原因,制定落实整改措施,切实消除风险隐患。
特此通告。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4年8月1日
附件:4批次不符合规定品种名单(第1期)
1、药品名称:北柴胡
标示生产企业:河北弘*药业有限公司
生产批号:220901
检验依据:《中国药典》2020年版一部
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
不符合规定项目:性状
检验机构:临沂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
2、药品名称:水蛭
标示生产企业:山东凡*药业有限公司
生产批号:20221201
检验依据:《中国药典》2020年版一部
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
不符合规定项目:性状
检验机构:济南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
3、药品名称:化橘红
标示生产企业:安国市保*中药饮片加工有限公司
生产批号:220901CP043
检验依据:《中国药典》2020年版一部
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
不符合规定项目:性状
检验机构:济南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
注意!先前河北弘*药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就因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被禁业30年。
违法企业名称:湖北*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违法行为类型:生产、销售劣药川木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鄂药监荆门药处罚〔2024〕2号
主要违法事实:
当事人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川木通(批号:220301)经湖北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抽验,性状项目不符合规定。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七)项“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之规定,构成生产销售劣药的行为。
行政处罚的内容: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 3、罚款。
做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和日期: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4年5月27日
违法企业名称或自然人姓名:湖北道*药材科技有限公司
违法行为类型:生产、销售劣药麸炒苍术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鄂药监荆门药处罚〔2024〕3号
主要违法事实:
当事人生产销售的麸炒苍术(批号210504)经检验含量不符合药品标准。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
行政处罚的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2、罚款。
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和日期: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4年5月24日
违法企业名称:鹤峰县*兴祥医药连锁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鄂药监恩施药处罚〔2024〕6号
违法行为类型:生产、销售劣药黑顺片(附子)(批号22081801)
主要违法事实:
该公司经营的黑顺片(附子)(批号22081801,标识为时*堂巴东药业有限公司生产)定性为劣药。
该公司在仓库管理过程中,因仓库保管人私自将自采中药饮片入库,违反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二十五条、第八十八条的规定。
行政处罚的内容: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3.处罚款。
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和日期: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4年7月8日
为加强药品质量监督管理,规范市场秩序,保障上市药品质量安全,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相关单位对本市药品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开展了药品质量抽检,现将抽检不符合规定产品予以通告(见附件)。
对抽检不符合规定批次产品,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已要求相关企业采取停售、停用、召回等风险控制措施,并对相关企业依法查处。
特此通告。
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31日
附件:药品抽检不符合规定汇总表
江西省2024年第4期药品监督抽检信息公告
(2024年第4期 总95期)
为加强药品质量监管,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我省药品监管部门和检验机构对药品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实施了监督抽检。现将本期药品抽检信息通报如下:
一、公告情况
经核查确认,炒酸枣仁等8批产品不符合规定(详见附件1)。不符合规定项目包括:水分、重量差异、性状、粒度、杂质、浸出物等。
二、不符合规定药品的查处情况
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责成相关部门对检验不符合规定的药品采取查封、扣押、暂停销售、召回等必要的控制措施,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生产企业和被抽样单位进行查处。
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30日
附件1:药品监督抽检不符合规定信息汇总表(2024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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