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类招标合同的签订是一个复杂的过程,涉及多个方面,需要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合同内容的合规性
首先,合同的签订不能背离招投标文件所载的实质性内容。这意味着在签订合同时,必须确保合同的内容与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确定的基本内容一致,包括工程价款、投标方案、工程工期和质量标准等。任何背离这些实质性内容的行为都可能导致法律责任的承担。
专用条款的约定
建设工程合同通常分为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通用条款适用于所有招投标建设工程,而专用条款则是针对具体工程建设的约定。专用条款的质量直接影响合同的整体质量,因此需要双方仔细协商并明确约定。在约定专用条款时,需要注意明确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分担、合同价款的方式和风险范围、合同工期的具体情形和顺延条件等。
合同价款的约定
合同价款是合同的核心要素之一,需要明确约定价格方式、风险范围等。常见的合同价款方式有固定价格、可调价格和成本加酬金价格,采用哪种价格方法由双方协商确定。如果采用固定价格,则应明确合同价款包括的风险范围。
合同工期的约定
合同工期的约定主要是确定具体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并明确约定工期顺延的具体情形。例如,因发包人、监理工程师的原因和设计原因,停电、停水、停气及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出现工期顺延以外的具体情形,如有人为的阻挠施工、非由于施工人的原因,设备、机械的突然损坏等,此等情形方可顺延。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应约定中间验收的具体部位及验收的具体方式方法、验收程序、验收要求等。这对于保证建筑的安全性和质量性至关重要。
材料、设备供应的约定
应详细约定如由发包人负责材料和设备时的责任承担或由承包人负责供应时的责任承担。一般来说,发包人负责供应时责任要重于承包人,但发包人得到的好处是可以节约工程造价。
工程分包的约定
双方应约定要分包的具体工程名称和承担分包工程的具体施工单位,最好再约定就分包工程三方签订单独合同。
违约责任的约定
对违约金的约定要符合法律规定,不能过分高于或低于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此外,还应约定违约损失的范围,特别是可得利益的损失的范围。
解决纠纷方式的约定
可约定协商、仲裁、诉讼三种方式,协商不成的,可以提交仲裁或诉讼,但不能在合同中同时约定既可仲裁又可诉讼,只能约定二者之一。
合同的起草和审查
合同作为权利义务的载体,放弃起草权就等于放弃主动权。此外,还应注意审查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避免因主体资格问题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在谈判或签约过程中,不应意气用事,草率行事,而应认真审阅合同内容,并提出必要的修改意见。综上所述,在签订招标合同时,需要注意上述各个方面,以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避免潜在的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