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色有爱[招财进宝]欢喜自在

东坡玖肆 有爱有欢喜
晚清的精英们一直试图模仿西方建立近代国家,但社会制度的演变却一再让老百姓失望,最终反而强化了保守与专制。 鉴于此,著名的汉学家孔飞力,提出了著名的孔飞力之问:中国为什么没有发展出近代国家?孔飞力之问,实质叩问的是人类文明演进的特殊性与普遍性问题。这个问题的答案,说法不一,有历史决定论、经济决定论,也有地理决定论、社会决定论。丛日云教授在《西方文明讲演录》中一针见血的指出:西方文明最根本的特征,是发展出了限制权力的法治体系。对西方文明而言,法治基因链的构建,并非是偶然的突变,也非单一线性的进化,而是一个在权力博弈、文化积淀和制度创新中不断重构的复杂过程。

第一、雅典的限权雏形。
公元前594年,雅典城邦的梭伦改革,是人类历史上首个制度化的限权模板。当梭伦站在雅典公民大会的讲坛上,宣布废除债务奴隶制时,卫城下的六千公民见证了一个划时代的转折。在梭伦改革中,执政官的任期被严格限定在一年,公民大会获得了立法权,设立四百人会议掌握行政权,成立公民法庭掌握最高司法权,这是人类最早的三权分立雏形。雅典公民大会的辩论记录显示,公元前5世纪,雅典社会就已经形成了法律高于统治者的政治共识。"我制订法律,必须一视同仁、无贵无贱,直道而行,人人各得其所",梭伦被赋予了几乎无限的权力,却主动把权力关进了法律的牢笼。这种权力自我约束的基因,发展成了公民法庭、公民大会、四百人会议与执政官的相互制约,从而缔造了原始的分权制衡体系。这种自我限权的政治智慧,与商鞅变法形成了鲜明的对比:梭伦通过法律分散权力,而商鞅则通过律法强化君权。

第二、罗马的限权实验。
公元前449年,人类历史上第一部成文法《十二铜表法》,树立在了罗马的广场上。这个将习惯法成文化的创举,孕育了影响深远的法治原则,也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十二铜表法》确立了对等诉讼的原则,也就是行政官员在涉及公权力诉讼时必须接受平等的审判。公元前51年,古罗马最著名的政治家、哲学家西塞罗,在《论共和国》一书中提出了混合政体的理论。保民官否决权与执政官治理权的制衡,元老院与平民会议的权力分割,构建起了复杂的制衡网络。西塞罗在《论法律》一书中,还提出了著名的论断:官员的职责是宣布法律,而非创造法律。我们是法律的仆人,以便我们可以获得自由。而同一时期,商鞅徙木立信的立法实践,虽然也强调法律的权威,但宗旨却截然不同:罗马法强调的是市民的法定权利,而秦律侧重的是臣民的服从义务。罗马法的核心是确立超越个人意志的客观法秩序,而秦律强调的是君主意志的绝对贯彻。法家"以刑去刑"的工具主义法律观,始终未能超越"王在法上"的思维定式。韩非"法不阿贵"的主张,在实践中却异化成了严刑峻法的统治术。

第三、英国的限权突破。
1215年,英国约翰王被迫签署了《大宪章》。《大宪章》第39条确立的审判原则,将"王在法下"的精神,从理论转化为了制度现实。二十年后,当亨利三世试图推翻大宪章时,孟福尔伯爵在牛津召开议会,首次确立了"涉及全体之事需经全体同意"的法治原则。1610年.爱德华·柯克大法官在博纳姆医生案中,援引罗马法的原则宣布:当议会的立法违背普遍的权利和理性时,立法无效。这种司法审查的雏形,标志着法律对政权的驯服进入了新阶段。这种司法审查的理念比美国马伯里诉麦迪逊案,还要早近两个世纪。《大宪章》实现了王在法下的限权突破,而同一时期,朱熹的祖宗家法仍旧在强化君权。包拯引用的《宋刑统》,也始终围绕"上合天理、下顺君心"的礼教框架。律法始终是道德教化的注脚,而不是独立的司法体系。

第四、美国的宪政总结。
1787年,美国国父们总结了西方历史上的法治智慧,最终凝结成了人类首部成文宪法。三权分立的设计不仅实现了孟德斯鸠的理论构想,更创造了切实可行的限权机制。这种对权力本性的深刻认知,源自西方政治传统中的幽暗意识。这部宪法最大的创新不在于条文设计,而在于将宏大的权利学说转化为了实际的制度安排,从而实现了从王法到约法的质变。
这种"以权力制衡权力"的法治哲学,在乾隆编纂《四库全书》的时代,不免给人一种时空错位之感。当汉密尔顿挥舞着《论法的精神》警告不能将立法权和行政权集中时,紫禁城的乾隆皇帝正在《大清会典》上朱批:法自君出、权归于上。当杰斐逊宣布自由政府建立在猜疑而非信任之上时,紫禁城里的如山奏折上都写着:皇上圣明、洞鉴万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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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东西方的法治之路,差异会如此之大?丛日云教授认为,西方文明的“分”与“争”,也就是权力分立与利益竞争,催生了法治。而中国的“合”与“统”,也就是权力合一与文化一统,抑制了宪政。古代中国的传统政治以“大一统”为核心理念,皇权凌驾于法律之上。儒家的"礼法合一",强调道德教化,法家的"以刑去刑",主张工具理性,它们都缺乏权利的本位意识。
尽管《秦律》、《唐律疏议》等律令,也具备法典化的特征,但其本质只是治民之术而非“限权之器”。皇帝可以通过“诏令”随时修改法律,这实质只是“法自君出”、“权自君出”、“利自君出”的治理模式。这种体制之下,权力制衡只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因此“法治”只能沦为“吏治”。

与东方"家国同构"的治理模式不同,西方始终存在多元的权力中心,权力分散客观的催生了法治体系。比如雅典的执政官、元老院、公民大会三权制衡,罗马的执政官、元老院、保民官三角架构,中世纪的教权、王权、贵族三维博弈。
总而言之,西方法治体系的形成,是多种社会力量博弈的制度化需求”。因此,西方法治文明的本质是权力与权利动态平衡的产物。从梭伦的限权自觉,到《大宪章》的王权限制,从罗马的制度实验,到美国的宪政总结,每一次法治突破都伴随着深刻的制度重构。这种"在传统中创新"的演进逻辑,最终实现了"将权力关进法律笼子"的政治理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