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石普法|面对职场骚扰,如何正确发声?

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 2023-08-22 09:02:11
基本案情

小艺和阿明曾在一家公司共事,共事期间,阿明在沟通工作之余,多次邀请小艺晚上单独用餐,都被小艺直接拒绝或变相婉拒。同时查明,阿明还曾给小艺发送“怎么那么美”“越来越美”“么么哒”等消息,小艺对此均冷淡回应。

面对小艺的拒绝,阿明称“不能老拒绝我”“吃个饭你都不陪”“忍心让大哥哥一个人吃饭吗”“离婚”“不过了”。

不堪忍受的小艺向公司进行了投诉,公司对阿明给予了书面警告。事后,小艺愈发觉得阿明的一系列言行举止给自己的自尊和内心安宁造成了严重伤害,已经远超职场文明交往的范畴,也超越了一般社会公众可以接受的程度。为此,小艺在社交媒体发声揭露了阿明的言行,称受到阿明的持续骚扰。

对此,阿明认为小艺的言论不实,侵犯了他的名誉权,便诉至法院,要求小艺公开道歉,并赔偿其精神损失。小艺得知后,当即提起反诉,要求阿明就骚扰行为公开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

法院认为

小艺发布的文字不构成对阿明名誉权的侵犯,阿明被拒后以超越一般社会关系心理接受限度的方式继续向小艺发送微信,其行为构成侵权。据此,一审法院驳回了阿明的诉讼请求,支持了小艺的反诉请求,判决阿明公开道歉,并赔偿小艺合理支出25000元、精神抚慰金1万元。

阿明不服,提起上诉,北京四中院二审后维持原判。

律师释法

根据民法典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其中人格尊严是人作为社会关系主体的基本前提。在整个事件中,侵扰到小艺的生活秩序和内心安宁,构成了对小艺一般人格权的侵害。虽然阿明的言行并不属于民法典规定的“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但其言行因侵犯他人人格尊严、侵扰内心安宁而构成对民法典规定的一般人格权的侵害,法院在本案中确立了对此种超出职场文明交往范畴言论的定性及裁判规则,具有积极意义。

面对职场骚扰,如何正确发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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