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林地上的农田防护林等林木)纳入盗伐和滥伐林木罪规制范围

雅务林 2024-10-08 02:45:14
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非林地上的农田防护林等林木)纳入盗伐和滥伐林木罪规制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23〕8号)

第三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

  (一)未取得采伐许可证,擅自采伐国家、集体或者他人所有的林木的;

  (二)违反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擅自采伐国家、集体或者他人所有的林木的;

  (三)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国家、集体或者他人所有的林木的。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

  (一)未取得采伐许可证,或者违反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地点、数量、树种、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所有的林木的;

  (二)违反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任意采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所有的林木的;

  (三)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超过规定的数量采伐国家、集体或者他人所有的林木的。

  林木权属存在争议,一方未取得采伐许可证擅自砍伐的,以滥伐林木论处。

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非林地上的农田防护林、防风固沙林、护路林、护岸护堤林和城镇林木等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管理。”对于上述林木的采伐,《公路法》《防洪法》《防沙治沙法》《城市绿化条例》等规定了专门的审批管理制度。例如,《公路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公路用地上的树木……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防洪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采伐护堤护岸林木的,应当依法办理采伐许可手续……”;《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根据上述规定,未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采伐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农田防护林、防风固沙林、护路林、护岸护堤林等非林地上的林木,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关于林木采伐的专门规定,与未经林业部门许可擅自采伐森林一样,均破坏了国家林木管理制度。基于此,《解释》将上述情形亦纳入盗伐和滥伐林木罪规制范围。

附:森林法第五十六条

第五十六条 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采伐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竹林,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但应当符合林木采伐技术规程。

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

非林地上的农田防护林、防风固沙林、护路林、护岸护堤林和城镇林木等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管理。

采挖移植林木按照采伐林木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禁止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采伐许可证。

摘录:周加海、 喻海松、李振华:《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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