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木林和大家分享的这个事故案例,比较特殊。分享的目的,主要在于学习观点,案例来源已在文中注明。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项目设置的理论基础是“所得丧失说”,即以填补实际损失为目的,被害人实际损失了什么就应赔偿什么。成年人的赔偿项目和标准相对比较明确,但未成年人的补课费,不是法律明确规定的赔偿项目,对于赔不赔问题,司法实践中,各级各地法院大多都持谨慎态度。
【真实案例】2015年12月29日20时,相某某驾驶车牌号为冀A181XX的福田牌小轿车(车主为李某),在北京市丰台区文体路丰春楼附近,与骑自行车的郭某(后乘坐郭某某)发生碰撞,郭某某受伤住院,诊断为左胫骨骨折,术后治疗住院14天。
该事故经交管部门认定,相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郭某无责任。事发后,郭某某曾自行委托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就伤残等级、护理期、营养期后续治疗费用进行鉴定。
案件审理中,相某某申请法院委托并摇号确定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对郭某某伤残等级、护理期、营养期进行司法鉴定,结果相当,郭某某术后符合十级伤残,赔偿指数为10%,护理期60日,营养期为90日。
郭某某虽为河北户口,但长期随父母郭某、胡某在京生活居住,事发时就读于北京市丰台区丰台第七小学校六年级。
事故发生后,郭某自2015年12月30日至2016年6月3日未到校上课,其间,郭某某家长为其聘请一对一家教补课辅导,并支出补课费24000元。
在双方就赔偿项目和内容协商未果之后,郭某某起诉。
【法院判决】经审理,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一是,交强险支付医疗费XX元、住院伙食补助费XX元、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元、残疾赔偿金XX元、营养费共计12万元。二是,商业险支付营养费XX元、残疾赔偿金XX元、护理费XX元、残疾辅助器具费XX元、交通费等共计15000余元。三是,相某某、李某赔偿郭某某补课费12000元。
【法官观点】法官在该案中支持补课费的依据是,公平原则及未成年人的特殊性。未成年人的特殊性是指,在相对健康的身体状况下正常生活及学习。
一是,受害人郭某某正处于“小升初”的法定义务教育阶段,其长时间缺课确会影响正常升学,因此此阶段的补课花费属必要支出,应予填补,这也符合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
二是,并非所有未成年人实际发生补课费的主张都应支持,应当综合考虑未成年人的损害情况、成长阶段等具体情况确定。
三是,本案中,法官结合证据和案情,认为郭某某主张的补课费金额过高,且该补课费又不是法定的赔偿项目,保险公司不予赔付,最终判决由受害人郭某某和侵权人相某某分担。
【案例来源】郭某某诉相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6民初10708号民事判决书。《中国法院2018年度案例·侵权赔偿纠纷》国家法官学院案例开发研究中心编,中国法制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