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不再经营,如不及时清算、放弃清算,会给股东、董事、实际控制人等造成负面影响。
我国公司法、公司法相关司法解释、民法典,对于“公司不及时清算”的法律责任,都作出了明确规定。比如,公司待遇清算的,公司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指定人员进行清算;又如,假设该怠于清算,造成了公司财产的减损,或者导致无法进行清算,公司的债权人可以起诉公司的股东、董事、实际控制人等,要求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甚至是连带赔偿责任,具体如下:
1.公司法的规定
根据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以下简称《公司法》(2018修正))第一百八十三条,企业因4种原因解散时,要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否则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指定人员进行清算:
(1)以下“4种原因”的公司解散,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原因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原因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原因3: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原因4: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人民法院经审理,同意予以解散的。
(2)公司的清算组
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
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3)公司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2.公司法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20修正)(也即俗称的“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公司未及时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灭失”,或者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灭失,从而无法进行清算”的,公司的债权人可以要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相关实际控制人,承担补充或连带赔偿责任。
(1) 补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灭失”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造成了多少损失,就赔偿多少。
(2)连带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公司欠了多少钱,就要赔偿多少,连带赔偿。
(3)实际控制人,也要承担责任
以上两种情形,是“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原因造成的,债权人还可要求该实际控制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补充责任,或连带责任。
3.民法典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条,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分立的情形外,清算义务人都要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其中,清算义务人为“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 或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的人员),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二、股东可能失去“有限责任”的保护,且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也可能要承担赔偿责任。也即,公司的债务,以往只能追究到公司,现在可以追究到个人。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其里面的“有限”,所指的是股东作为投资人,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法律责任。
比如,股东认缴的出资额为50万,假设公司债务达到了500万,正常情况下,股东只需对“50万”的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其余部分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如果公司资不抵债,需要解散,但未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导致公司财产减损,或者导致无法进行清算的,公司的清算义务人,包括股东等人,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甚至是连带责任。
从股东角度,此时其不再受“有限责任”的保护,可能变成“无限责任”。
另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此时也要从幕后走到台前,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三、企业停止经营后,如长期不管不顾,会引发一系列的问题
1.不及时报送年报,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根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的规定,企业未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报送年度报告,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且可能被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2.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仍未履行公示义务的,会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此后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在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根据《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仍未履行公示义务的,会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而根据现行的《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企业一旦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注:将于2024年5月1日起实施的《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24修订),相关规定变更为第十八条第二款,也是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3.企业长期停业,还可能被吊销营业执照,而作为被吊销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此如果负有个人责任的,3年内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根据《公司法》(2018修正)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而根据《公司法》(2018修正)第一百四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内,相关法定代表人不得担任其他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20修正)
第十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上述情形系实际控制人原因造成,债权人主张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十条 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为清算义务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主管机关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七十条 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前60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公告方式提示其履行相关义务;届满3年仍未履行公示义务的,将其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
(二)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企业自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之日起满5年未再发生第一款规定情形的,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移出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24修订)
(注:目前尚未生效,2024年5月1日起才开始实施)
第十八条 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被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未办理注销登记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作出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
第二百一十一条 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注:本文观点仅供参考,任何案件均可能具有法律风险,读者请谨慎操作。
作者:黄维升律师,深圳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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