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刑事研究院|地下代孕实验室明码标价95万代孕可选性别

浩公律所 2024-09-01 23:42:29

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 刑事研究院 文章/张传哲

【基本案情】

近日,山东一处几乎废弃的汽贸城中,暗藏着一个代孕的“高配实验室”。丛总自称在代孕行业干了十年,在山东有两家正规注册的公司,表面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背地里却是将地下代孕生意做的风生水起。“代孕一个孩子75万,如果想筛选性别就要再多加20万,包成。”

有知情人士向记者举报,三甲医院医生与代孕机构相互勾结,在地下实验室进行取卵、移植等非法手术,按次收费,每次1500元,麻醉师每次2000元,需要自带麻醉剂。

知情人士表示,这家代孕机构员工并不算多,大概五六个人,其中有人专门在网络平台上物色需要代孕的客户,并寻找愿意代孕的妈妈和愿意卖卵的卵妹。

而“捐卵”的时候,麻药不是必需品,之前的一个女孩已经“捐卵”了十七八次,每三个月就要捐一回卵,有一次,机构工作人员给了女孩塞的麻药,但是女孩忘了塞,手术时候女孩的声音整个走廊都能听见,非常非常疼。那名取卵医生甚至因为这件事情,以后再也不进行取卵手术。

而由于取卵手术医生的“离职”,代孕机构甚至让本该是产科的医生从事取卵,还让搞卫生的保洁人员也兼职去打B超和做机械消毒。

代孕和医院里正常开展的试管婴儿技术相比,不仅仅突破了法律的界限,擅自筛选胚胎性别,还触碰了道德的红线。

【法律分析】

我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三条明确规定: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配子、合子、胚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因此,组织代孕进行营利,显然已经属于非法经营的范畴。其次,代孕产业链中,还有办理出生证明的环节,该环节也可能存在犯罪行为。具体而言,在开具出生证明的环节,代孕机构需要买通产科医生等开具虚假的出生证明,而该行为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另外,代孕产业链中,还可能涉嫌非法行医罪。代孕产业中存在三甲医院医生与代孕机构相互勾结,在地下实验室进行取卵、移植等非法手术的情形。2016年,广东一科技公司组织女性卖卵,导致一少女双侧卵巢破裂,最终其工作人员被以非法行医罪判刑。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代孕、组织代孕行为、贩卖出生医学证明等情况违反我国法律规定。如果代孕机构的业务超出经营范围,工商行政部门可以进行行政处罚,如果情节严重,则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此外,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违法实施代孕技术会被处以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乃至追究刑事责任;参与代孕的医疗人员则涉嫌非法行医罪;代孕妈妈、委托代孕的客户本身不会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如果在过程中遗弃孩子,可能涉嫌遗弃罪,如果将孩子作为商品买卖,则涉嫌拐卖儿童罪。

因此,组织非法代孕机构的行为不仅违反了法律规定,而且如果情节严重,还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受到法律的严厉打击和处罚。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一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依法成立、具有责任能力的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本罪的主体,依本条原意是指经营者,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无人不商”,如果将本罪的主体限定为特殊主体,将会使许多没有任何经营许可证(非经营者)的买卖物品和进出口许可证和进出口原产地证的行为得不到惩处,因之,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单位亦能构成本罪主体。

主观要件,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并且具有谋取非法利润的目的。如果行为人没有以谋取非法利润为目的,而是由于不懂法律、法规,买卖经营许可证的,不应当以本罪论处,应当由主管部门对其追究行政责任。

《刑法》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 【非法行医罪】,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二)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

(三)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四)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1、非法行医致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界限。

行为均造成了人员伤亡的后果,区别在于:

(1)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限于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而后二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2)主观方面不同。本罪行为人对严重不良后果的心理态度是过失和间接故意,而后二罪的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或间接故意,不包括过失。

(3)发生场合不同。本罪发生于擅自从事医疗活动过程中,而后二罪发生的场合不限于此。

(4)客体不同。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医疗卫生工作的管理制度和公共卫生,而后二罪仅侵犯特定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并不侵害国家对医疗卫生工作的管理制度。

2、非法行医致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与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的界限。

三罪均造成了人员伤亡的后果,区别在于:

(1)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而后二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2)主观方面不同。本罪行为人对严重不良后果所持的心理态度是过失和间接故意,而后二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不包括间接故意。

(3)发生场合不同。

(4)客体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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