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缘起:信广集团资金困局下的套路贷陷阱
2018年2月5日,P2P信广集团法人林某思资金链紧张,通过中间人任某洪,将专业放款人康某带至信广集团办公室。经商议,林某思打款220万元到康某账户,康某联合他人凑出615万元。林某思以公司资产托管业务(租房产证业务)为幌子,诱使秦女士将房产抵押给康某,向康某借款615万元,年利率24%,期限一年。
秦女士收到款项1小时后,信广公司财务人员持其银行卡,将这笔钱刷至信广集团子公司。秦女士签订的投资协议显示,投入信广集团子公司的615万元,年化收益仅7%。显然,秦女士不可能以房产抵押背负高息借款去投资低收益项目。而且,林某思和康某有私下协议,林某思负责支付利息,秦女士沦为套路贷受害者。
秦女士回忆,办理抵押房产手续时,康某由中间人任某洪陪同,秦女士由信广员工陪同,秦女士仅在那时见过康某一面。签贷款合同则由信广集团工作人员安排,康某不在场。康某通过任某洪收取利息,2018年8月信广集团因非法吸储被查封,9月,康某开始联系秦女士,声称一直未收到利息,并一纸诉状将秦女士告上法庭,要求其连本带息偿还615万元借款。而另外两套房产抵押的受害人张某和杜某某被放款人孙某起诉时,因林某思直接向孙某账户打款支付利息,孙某确认有收到利息,故协商提出收回本金和解,但受害者由于高额利息仍然损失惨重。
诉讼波折:从一审错判到二审维持再到再审申诉
一审失察:关键证据遭忽视与错误判罚
一审在北京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庭审中,秦女士律师指出,此案非普通贷款案件,615万元到账一小时后,就被信广集团工作人员刷走,导致秦女士付款违约。律师当庭请求杨法官调取康某对账单,还原案件真相,杨法官却以“认为有必要时再说”为由不予理会。
秦女士的律师察觉到法官态度强硬后,在出庭次日便迅速寄出质证意见,并申请再次调取全部对账单,然而杨法官并未采纳。2018年,秦女士等信广集团受害人便已报案,然而直至如今,他们都未收到来自经侦部门以及负责相关判决案件的宋法官的任何案件结果通知。令人意想不到的是,杨法官却将秦女士等人已被列为信广案件投资人这一他们从未知晓的情况,作为判案理由,认定秦女士的损失应在信广案件后期得到补偿,全然不顾秦女士等人既未获通知,也未得到任何补偿的事实。此前,2018年起诉秦女士的案件依据“先刑事后民事”的原则,上诉均被驳回。
秦女士方称康某是职业放贷人,从常理看,秦女士不可能以高息贷款24%的年息去投资7%低收益项目。实际用款人和放款人本质上都是林某思,且林某思每月通过中间人任某洪向康某支付利息,但康某否认,法官也未调取关键对账单。最终,一审判决判令秦女士连本带息偿还高额款项。
二审敷衍:关键疑点未彻查与原判维持
秦女士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由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二审中,秦女士方补充提交康某涉及的9起借贷相关诉讼,证明其职业放贷人身份。二审法院责令康某补充提交完整银行流水,康某拒不提供。然而,二审法院未进一步调查取证,维持了一审原判。
再审诉求:新证据呈现与法律适用质疑
再审申请人秦女士认为本案存在诸多问题:其一,秦女士掌握了新证据——康某完整银行流水。流水中显示,2018年2月至7月,信广公司员工任某洪持续向康某打款,8月信广公司被公安机关调查后不再有汇款,结合协议约定,证明信广公司是康某的利息汇款人和借款人。
其二,原审判决未查明案涉《借款合同》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关联性,基本事实认定错误。秦女士是林某思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受害人,案涉《借款合同》是非法集资犯罪工具,双方不存在真实借款合意。
其三,康某是职业放贷人,依据法律规定,案涉《借款合同》应认定无效,原审法院法律适用错误。而且,康某涉及多起贷款业务,打官司记录多达九起,涉嫌虚假陈述罪和非法经营罪。负责案件审理的杨法官对明显事实视而不见,疑似与康某存在利益链,影响案件公正裁决。
其四,康某银行流水及林某思证言是认定案件与信广公司非法集资案关联的重要证据。秦女士书面申请原审法院调查收集康某银行流水,并申请追加林某思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但原审法院未调查也未追加,导致案件基本事实未查清。
其五,原审判决对不合常理之处视而不见,未深入调查相关事实,判决秦女士承担信广公司非法集资的赔偿责任,违背公平原则。
综上,本案是林某思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刑事案件的关联案件。原审法院无视案涉《借款合同》与《资管协议》的关联关系,仅以《借款合同》认定双方权利义务,认定事实偏颇。且未追加林某思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未完整审查康某银行流水,导致案件事实不清。基于以上理由,秦女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一审二审民事判决,改判驳回被申请人的起诉。
争议焦点剖析:
康某虚假陈述与法官失职
康某收到林某思通过任某洪转来的利息,却在法庭上虚假陈述称未收到。615万元借款月息2%,2月7日放款后至8月信广集团被查封前,康某每月都有收到利息,9月才联系秦女士追讨本息。其行为涉嫌虚假陈述罪,而一审杨法官在律师申请调取对账单时拒绝,导致案件事实判断错误,影响公正裁决。
康某职业放贷与合同效力存疑
康某是职业放贷人,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根据法律规定,其与秦女士签订的贷款合同应属无效,利息不应受法律保护。况且康某实际收到了利息,不应由秦女士承担。秦女士为了结官司已经卖房,没想到是要执行连本带息的1000万,只好又贷款凑足后被执行完毕。而自己未花过贷款的一分钱!这对秦女士而言极不公平。
出资证明漏洞百出:贷款来源伪造嫌疑
康某最初起诉秦女士本金为615万,后出具三张不完整对账单。对账单显示,2018年2月7日,林某思打款给他220万,当日康某打款到秦女士账户615万完成付款。但3月5日和3月12日,林某思共又转走105万,于是康某称本金扣除林某思部分后只需500万,并出具出资证明。
然而,此出资证明疑点重重:联合出资协议签订时间为2月6日,却没有林某思的出资220万或115万记录,林某思打款构成投资款却未在投资协议中体现,秦女士推测此联合出资协议系打官司后,康某联合其他出资人后来补写,而林某思已经入狱,不可能在2月6日签字;出资协议写叶某出资130万,实际只出资30万,另外100万未到账;陆某芳、楼某的出资都是3月才到账康某账户,可2月7日康某就已放款给秦女士615万。况且在出席协议中康某说自己出资185万,秦女士调取的完整对账单中有一直怀疑是任某洪收到林某思转给康某的利息部分,每月也就不到12000,也根本不是185万的利息可能,而实际康某出资也根本不可能有185万,而最大出资人是林某思才对。可见,贷款来源构成存在伪造嫌疑。
案件审视:司法、监管与社会层面的反思
司法失范:证据审查不力与权力滥用隐患
在整个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在证据审查方面存在诸多令人质疑之处。一审时,法官对关键证据——康某的对账单调取申请敷衍对待,二审中面对康某拒不提供完整银行流水的情况,也未采取进一步有效措施。这一系列行为不禁让人对司法权力的规范行使产生疑问。在民事诉讼中,证据是还原事实真相的关键,法院有责任全面、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当一方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关键证据,并已书面申请法院调查收集时,法院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否则,极有可能导致事实认定错误,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严重影响司法公正与公信力。
金融监管缺位:套路贷与非法金融活动泛滥根源
这起案件暴露出金融监管在打击套路贷和非法金融活动方面存在的漏洞。信广集团以看似合法的资产托管业务为掩护,实施非法集资和套路贷行为,受害者众多。监管部门在日常监管中,未能及时发现信广集团的违法违规行为,也未对职业放贷人康某的高频放贷行为进行有效监管和打击。金融监管应当加强对新兴金融业务模式的监测和审查,加大对非法金融活动的打击力度,从源头上遏制套路贷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社会诚信危机:司法不公对公平正义的冲击
本案中,秦女士作为受害者,不仅承受着巨大的经济压力,还要在复杂的诉讼程序中艰难维权。若司法判决不能还原事实真相、维护公平正义,让受害者承担不应承担的责任,将严重损害社会诚信体系。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防线,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确保案件公正处理。只有这样,才能让民众相信法律,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同时,金融行业应坚守诚信原则,杜绝套路贷等违法违规行为,营造健康、诚信的金融市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