灰色产业链上的“职业闭店人”,要探索治理路径

烟语法明 2024-11-06 19:00:24

在北京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经侦总队10月22日联合召开的“北京市预付式经营企业闭店讨债治理新闻通气会”上,北京市市场监管局消保处处长李凌松介绍:

“一些‘职业闭店人’通常会在闭店前,以店庆等名义组织促销吸引消费者预付费用,‘职业闭店人’主导的闭店行为也导致员工薪资被拖欠、消费者预付费用无法退还,扰乱市场经济秩序。”

10月22日,丁琳(化名)看到北京市有关部门通报全国首例“职业闭店人”行政处罚案的新闻(《“职业闭店人”要被清算了!北京通报全国首例市监局与公安局联合打击系列案件》点击蓝色字体可阅读)时,她向《法治周末》记者感叹:“终于打击他们了。”丁琳此前给孩子报过一个培训班,当时前台向她热情地推荐了一个据说前所未有的周年优惠:买一年送一年。丁琳于是交了近万元的费用。谁知不到三周时间,这个教培机构就倒闭了。在试图追索充值余额的过程中,家长们得知这家教培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已经转到了一个年迈的清洁工人名下。而原来的老板,有人说她携款出国跑路了,还有人说她又去开了一家新的机构。北京有法院处理了首例判决“职业闭店人”民事赔偿案件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此前审结了北京市首例判决“职业闭店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案件。2023年9月,职业闭店人薛某接手位于北京市丰台区的一家瑜伽店,并在短期内恶意注销店铺。顾客王某由于卡内仍有储值8000余元未用完,遂将薛某起诉至丰台法院,法院经审理判决薛某退还卡内剩余金额。丰台法院经审理认为,薛某作为“职业闭店人”,接收店铺后短期内将自己变更为公司唯一股东,在明知该瑜伽店会员大约200人,还有40万元左右的储值余额未进行清算的情况下,仍在作出债权债务已清理完毕的《清算报告》,作出股东决定同意《清算报告》内容,同意公司注销,并向丰台区市监局申请注销公司。该行为导致王某无法在合法的清算程序中申报债权,致使其债权无法受偿。薛某在注销公司时,亦作出《承诺书》,承诺提交材料真实性,故王某有权主张薛某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判决薛某退还王某所办理会员卡中剩余金额8260元。现该判决已生效。丰台法院审管办(研究室)主任王静表示,本案是北京市首例判决“职业闭店人”承担民事赔偿的案件,对职业闭店人行为给予否定性法律评价,以法治“硬举措”营造宜商“软环境”。某些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存在不诚信经营行为,在经营不善甚至恶意卷款跑路情形下,通过职业闭店人采取转移资产、更改经营主体等涉嫌违法的策略,将债务转移给个人,来规避诉讼及执行,避免公司承担法律责任并从中牟利,这种行为是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违背,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职业闭店人”活跃在网络社交平台,公然招揽生意

“职业闭店”一词本意为企业经营周期的自然结束或对企业经营失败的管理需求,其最早出现于处置不良资产的过程中。然而,一些人开始盯上预付式消费这一市场,这一领域的“职业闭店”愈发增多,令消费者损失惨重。

他们会详细了解目标商家的各种情况,包括实缴资金、日常收款人、会计账本、税务等信息,甚至连闭店时是否需要结清员工工资、物业费用等问题都要摸得一清二楚。一切准备就绪后,“职业闭店人”便开始实施他们的计划。“职业闭店人”通过收取服务费、中介费或转让会员费等方式获得不法利益。这一灰色职业,既是对市场经济秩序的破坏,也伤害了所在地的营商环境。在不少遭遇商家“恶意跑路”案例中,消费者的维权均十分困难。“职业闭店人”身份具有职业化、隐蔽性的特点。他们接店后甚至会帮助老板作优惠促销,大捞一笔顾客充值金,又巧立名目将会员转到其他不相关的店铺,实现所谓的‘死客激活’。一位办理过类似案件的法律人士表示,此类案件存在定性难的问题,涉及店方与消费者有无协议合同、合同具体内容、资金去向、履约能力等。如何证明非法占用目的主要看证据情况,在闭店前以店庆等名义吸引消费者预付款的去向是案件核心。丁琳告诉记者,她们家长群里多次讨论过这个问题,即便有迹象表明涉及职业闭店人参与诈骗行为,家长们也很难证明这一点。诈骗涉及刑事犯罪,需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但家长往往没有权限获取更多证据,公安机关也因此不予立案,如此就变成一种死循环。不断探索治理职业闭店行为的可行路径

职业闭店行为的“操作秘籍”是以提交虚假材料、隐瞒重要事实取得企业的变更或注销登记,这一操作不仅踩踏了诚信底线,也踩踏了法律底线。

公司法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不仅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行为进行了规制,明确了对虚假市场主体登记的直接责任人的“拉黑”措施和信用信息公示措施,还把虚假登记、欺诈登记的代办人、协助人纳入了惩戒范围——明知或者应当知道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进行市场主体登记,仍接受委托代为办理,或者协助其进行虚假登记的,由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显然,闭店中介、闭店人属于虚假登记代办人、协助人,市场监管部门对有职业闭店行为的市场主体以及闭店中介、闭店人进行查处,于法有据,于情合理,于责应该。

监管部门依法查处职业闭店行为,找准了监管切入点,补强了监管短板。行政手段以问题为导向精准发力,效率更高,成本更低,惩戒力、制约力、震慑力更强。依法以行政手段打击“职业闭店人”,应成为常态治理机制,成为各地的普遍做法。同时,打击“职业闭店人”也应该用好司法手段。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通报的北京市首例判决“职业闭店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案件告诉我们,职业闭店人通过虚假的清算程序注销烂尾企业,法律不会答应,其债务责任也不会消失。打击“职业闭店人”应以行政手段为常规监管措施,以司法手段为兜底保障措施,两种措施相互结合,相互补充,让债权人的维权手段更丰富,让治理的机制篱笆更紧密,如此方能取得更好的治理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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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语法明

简介:法治情怀,心怀大众,一个职业法律人的切身感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