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顾深圳女子住进ICU,丈夫强行拔管杀妻,岳母:他出轨,赔1千万

文史潮河 2022-07-13 20:02:06

儿子是有母亲的,女儿同样有母亲。事情发生后,文某章的母亲自然是希望儿子能不坐牢,文某章也是这么想的,所以才会当庭向岳母肖女士鞠躬,说会赡养肖女士百年归老,然而当得知肖女士不愿出具谅解书,索赔1千万后,文某章的态度就变了。

后来要二审,文某章又突然登门,向岳母下跪,痛哭流涕的请求原谅,但目的却是为了将胡某的遗体火化,肖女士认为事情还没有完全明了,案子都没有了结,因此并不同意。然后肖女士就被文某章一家赶出了家门,连胡某与文某章的子女(肖女士的外孙、外孙女),也不允许肖女士看望和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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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女士的心里自然是有气的,她承受着白发人送黑发人的痛苦,而且她的女儿胡某发病医院的ICU,才在病床上躺了七天,作为丈夫的文某章竟急不可耐的强行拔管杀妻,后来又发现文某章与另一名女子有着不同寻常的关系,已经出轨,肖女士便觉得女儿的死,另有原因。

不过文某章认为自己是深爱着胡某的,是在得知胡某已脑死亡,几乎没有苏醒的可能性,连植物人都不算之后,觉得胡某应该体体面面、有尊严的离开人世,而依靠着呼吸机维持呼吸,文某章认为妻子的状态已经不能算是活着了。

文某章还想到了自己有同样经历的父亲,心中感到十分煎熬,因此做出了拔管的行为,连医生护士都阻止不了。

但作为胡某的母亲,就如同文某章不愿看到儿子坐牢,肖女士仍希望女儿是“活着”的,尽管开喉手术后胡某存活的几率渺茫,但肖女士难以接受女儿死亡的消息。

事后肖女士也曾尝试着去理解文某章的行为,但她的女儿才在医院躺了7天,文某章就要强行拔管,是不是显得太急了?难道不能再等等?是不是有瞒着她的事?

值得一提的是,在民事上,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在刑事上,文某章的行为已涉嫌故意杀人罪,根据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在司法实践中,不管是经他人要求帮助他人自杀或者是在得知病患脑死亡后强行拔掉呼吸机,导致病患呼吸停止死亡,都构成故意杀人罪,但一般会被认定为情节较轻的故意杀人犯罪。

在我国目前的法律中,关于死亡标准通常采取综合标准说,即自发呼吸停止、心脏停止、瞳孔反射机能停止。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犯故意杀人罪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审法院审理该案后考虑到被告人文某章在案后能主动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属于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另外,文某章系初犯,认罪悔罪,并全额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所遭受的经济损失128万元,可酌情从轻处罚,最终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了被告人文某章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二审期间,经查明,胡某于2009年2月9日晚20时许在深圳龙岗区的家中晕倒,被文某章和肖女士想等人送到了医院抢救,胡某被诊断为脑血管畸形。虽然肖女士在事后告诉警方,自己是在听到撞击声三分钟后才听到了文某章的呼叫声,不过经尸检后,证实胡某昏迷及颅内出血是由其自身脑血管畸形破裂出血所致,是自身疾病所致,在文某章拔掉胡某身上的呼吸管之前,排除了刑事犯罪的可能。

另经现场勘验以及文某章的反应,确认文某章在胡某昏迷后实施了抢救措施,不存在谋害胡某生命的情况。

2月16日下午15时许,文某章在探望时将胡某身上的呼吸管、血压监测管等医疗设备拔掉,使得胡某呼吸停止死亡,其行为构成犯罪。

对于文某章是否有小三,会不会影响到法院对文某章的量刑?根据已有的证据,从2月9日至2月16日胡某卧床期间,文某章经常在深夜与一名年轻女子通话,一聊便是一个小时,最长的一次超过了3个小时,另外,该女子向文某章发送了许多暧昧的短信。

不过文某章辩称自己与对方只是同事关系,因为工作上的需要,所以才聊得比较来,又因为妻子的情况不容乐观,令他十分难受,对方则给予了开导和安慰,因此两人聊天的时间也比较长。

而对于对方发送的暧昧短信,文章某并未回应。据该名女子所述,她确实对文某章有好感,不过是她单方面的。该证据无法证实文某章与该女子存在不正当的男女关系,是导致文某章杀妻的主要原因,因此法院并未采纳。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后作出终审裁定:维持原判。

夫妻有相互扶持的义务,但如果妻子脑死亡,丈夫仍没有拔管的权利,不过在手术签字时,丈夫考虑到手术的重大风险,主观上没有剥夺他人生命故意,是可以拒绝的,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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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史潮河

简介:古今多少事,流逝潮河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