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政策性搬迁”实务会计处理探讨

以正钱坤 2024-03-25 06:3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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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性搬迁,是指由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政府主导下企业进行整体搬迁或部分搬迁。若适用政策性搬迁规定,企业所得税可采取特殊税务处理,可在最长不超过5年的期限递延汇算搬迁所得,以前年度发生尚未弥补的亏损,允许从法定亏损结转年限中减除。

根据《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第四条:“政策性搬迁税务处理、搬迁所得等所得税征收管理事项,应单独进行税务管理和核算。不能单独进行税务管理和核算的……不得执行本办法规定。”

从政策适用性上看,政策性搬迁主体享受上述优惠政策,不仅需文件证明资料,其会计、税务核算也应满足专项管理核算规定。本文主要从会计核算角度和读者们,探讨政策性搬迁的有关会计处理。

会计规定依据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通知》(财会[2009]8号)规定,政策性搬迁其会计处理遵循如下原则:

01

取得政府直接预算拨付的搬迁补偿款,应作“专项应付款”,适用政府补助会计准则;

02

对企业在搬迁和重建过程中发生的损失、有关费用性支出、停工损失等,应自专项应付款转入递延收益。由于政府补助准则发生较大调整,其上述搬迁支出、资产处置支出,应遵循新《政府补助会计准则》。

03

搬迁所得应当计入资本公积。政策性搬迁政策本质是递延纳税,根据准则解释搬迁所得不计入损益,但应在搬迁完成年度就搬迁所得申报纳税。前者是为避免搬迁所得影响损益导致会计利润大起大落而计入所有者权益,后者满足税法实质性征税原则,对因搬迁“卖地”所得征税。

会计处理

根据(财会[2009]8号)政策性搬迁适用政府补助准则以及《关于政府补助准则有关问题的解读》有关解读规定,取得政策性搬迁收入如果不是为了形成资产,而是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 属于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发生的成本费用支出时应直接计入相关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前者适用总额法后者适用净额法。

在实务中,大多企业一般将“搬迁支出”直接计入相关损益,应采用总额法核算,用“其他收益”核算与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

即,同步确认相关成本费用支出的同时结转专项应付款至其他收益,一边确认费用支出,一边确认政府补助收入。

为方便理解,笔者对政策性搬迁相关的会计分录归纳如下:

综上,政策性搬迁作为“小众业务”,其税务优惠政策适用应关注其潜在税务风险,在获取政府批文满足符合政策性搬迁政策的前提下,其会计专项管理核算也应是企业关注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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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正钱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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