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女士的儿子今年大学毕业想去国外留学,但李女士的手上没有那么多的钱,决定将自己花220万元买的位于杭州市拱墅区的房屋卖了给儿子上学用。
李女士的房子一直租给了小刘一家,小刘已经租了3年,李女士觉得小刘一家很有素养,之前也听说小刘想买房,
也问过李女士房子卖不卖,李女士就给小刘打电话告知这个房子想卖,小刘称其确实想买房,
但觉得李女士房子价格高。于是,二人对价格进行了协商,刚开始李女士要价220万,
小刘觉得贵,李女士将房价降至190万,小刘还是觉得贵,并以房子户型不好、装修不满意等理由,一直拖着,未答复。
李女士看现在市场不景气,房价也一直再降,儿子也着急用钱,
就将房子挂在了网上,最终以170万元卖出,虽然比190万元低,但买家是一次性付款,李女士也觉得省心。
就这样,李女士卖了房子,儿子也成功出了国。
就当李女士觉得终于将卖房事宜告一段落,可以休息一段时间时,没想到接到了法院打来的电话,法院告知其被起诉了,
李女士一问原来是小刘起诉她了,李女士觉得自己卖房本来就亏了钱,小刘还起诉让李女士赔偿20万元,李女士真的觉得不可思议。
那小刘起诉李女士是基于什么法律规定呢?
小刘起诉李女士,认为李女士侵犯了其优先购买权。
根据法律规定,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也就是说出租人想卖房时,承租人在法律上享有优先购买权,但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不能滥用的,最重要的一点是要在同等条件下行使,而同等条件一般指的是价格、支付方式等,也就是承租人与其他人以同样的价格购买出租人的房屋,那么出租人应当将房屋卖给承租人,否则就是侵犯了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承租人有权要求赔偿。
但还有一个法律规定,出租人在通知承租人卖房时,承租人对是否购买房屋应当在15天之内告知出租人,否则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回到本案中,小刘欲购买房子,虽然李女士最终将房子以170万元的价格卖出,但李女士已经在合理期限内通知了小刘,而在通知小刘后,双方协商至190万元,
但小刘觉得价格高,一直未表示购买,也就是小刘未在法定的15天内告知李女士购买房屋,视为其放弃了优先购买权,
所以李女士不应当赔偿小刘20万元差价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