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日阿里女员工被侵害事件引起了全社会的关注。此前,有网帖以阿里女员工自述称,其在出差期间被恶意灌酒并遭到商户猥亵,此后其领导又偷办酒店房卡,多次进入房间对其进行侵犯。该女员工此后报警,并向公司反映该情况。随后,涉事企业均作出回应并拿出了处理态度,事发地济南市公安局也成立了工作专班,负责该案件的侦办事宜。8月10日,该专班一成员告诉媒体“该案很多细节都是发生在私密空间,调查有难度。”
就此,大白新闻连线北京乾成律师事务所曾薪燚律师,作为有着多起强奸案办理经验的律师,他指出,在此案的处理过程中,阿里女员工出现的四个误判增加了自身维权的难度,也是同样处境下女性易踩的误区。
女方只要性防卫能力削弱,即便微醉也构成强奸
关于“阿里女员工被侵害”是强奸还是猥亵,曾薪燚律师进行了辨析。强奸和猥亵性质不同,所涉及的刑事罪名不同。只要嫌疑人违背妇女意志,存在发生关系的动机,哪怕只是简单摸了摸的猥亵行为,也可能构成强奸未遂。
强奸罪是刑事重罪,根据《刑法》第八十七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即便是一般的强奸行为,追诉时效十年;情节严重的强奸行为,追诉时效为二十年。因此,不会因被害人延迟数日报案,而错过了追究加害人刑事责任的机会。
曾薪燚律师进一步说明,从理论上讲,女方只要性防卫能力削弱,即女方陷入愿意反抗而不能反抗的境地,就构成强奸罪。因此,即便是醉酒或者微醉,也构成强奸。强奸的核心就是看在发生关系时,女方是否愿意。
强奸案件是刑事案件,收集证据并证明侵害人构成强奸罪的主体是公安机关。那在案件侦办过程中,公安机关会收集哪些证据?就阿里女员工案,曾薪燚律师分析,办案机关可能收集如下证据证明强奸:第一类是直接证据,即能证实强奸行为存在的证据,如被害人陈述、侵害人供述、现场目击强奸案发生证人的证言等;第二类是公安机关收集的间接证据,与直接证据形成证据锁链,证实强奸行为存在,如反映男方进入时间、进出次数、进出携带物品情况的监控录像,男方购买避孕套的记录,现场残留的体液信息,女方身体上提取的DNA信息等。
实践中,如男女两方只是单纯的上下属关系,女方有家室,在发生关系后及时向亲属求救、报案,在确如男方的体液、女方私处提取的男方DNA信息等证据证明发生过性关系的情况下,法院综合被害人陈述,极有可能认定强奸罪成立。
曾薪燚律师认为,女方在发生关系后可以及时保存相关证据、配合公安机关完成人身检查。“我们之前在北京办理的一起强奸案,男方没有和女方发生关系,遗留体液,仅触摸女方私处。但公安机关仍然在对女方进行人身检查的过程中,从女方私处提取到了男方的DNA信息,据此认定男方存在猥亵行为。”
几点误判,有可能导致错失时机
阿里这个案子,从目前报道来看,无法证实男方确实与女方发生过关系,因而更无法说明强奸行为成立。”那么在曾薪燚律师的分析中,阿里女员工哪几个误判可能不利于自己维权,追究侵害人刑事责任。
第一,没有及时报案,然后配合公安机关完成人身检查,提取体液等能鉴别DNA信息的检材。
“我们之前办过的一起强奸案,发生在凌晨2:00,女方喝醉酒了在房间里躺着,男方就进了房间,在床上摸女方。女方早上9:00及时报警后,公安机关对女方进行人身检查,后来就从她的身上提取到了男方的DNA信息,也就证实男方确实摸过女方臀部及其他部位。”曾薪燚律师介绍,现实中很多女性认为发生这种事情很丢人,首先会选择洗澡,但洗完澡相关DNA信息就很难提取,所以发生非法侵害时,最应该做的就是马上报警并配合公安机关完成人身检材,固定证据。
第二,观念错了。女性犹豫、不想公开化这个很正常,但强奸、猥亵是刑事犯罪,不是私下能解决的事情。女方如果一开始选择用私下维权、诉诸单位,有可能会错过固定证据的时机。
比如,有的案子时间过长,监控录像可能会被覆盖,DNA信息无法提取。本案中,如想证明她当时醉酒,就需要对她的血液酒精含量进行检测,而一旦酒精完全代谢,相关证据无法搜集、固定。
公安机关对强奸现场的勘验,很有可能因不及时维权而被破坏。因此,被害人应当及时报案,并尽可能地配合调查,才能够维护自己的权利。
第三,思路错了,强奸罪是刑事犯罪,搜集证据并证明犯罪成立的主体是国家司法机关,而不是受害者。实践中,女性可能会陷入需要由自己证实强奸罪成立的误区,而迟疑报案,如本案中男方戴了避孕套找不到了,男方否认发生过关系,现场没有相关DNA信息。但是从法律的角度来讲,只要符合立案条件,公安机关就会受理,侦查主体并搜集证据的责任是在公安机关,女方不需要提供证据来证明构成强奸罪还是猥亵罪,仅需要配合公安机关进行侦查。
像阿里女员工这个案子,没有找到避孕套就没办法证明强奸吗?虽然避孕套上没有DNA信息,但避孕套上有润滑油,如果能在女方私密部位检测到这些润滑油,也能够佐证强奸。其次,结合男方在房间里进出的时间次数,进出时候的状态,拿了什么,进出的目的,同行人证言等。
有些女性的想法是“我要自己取证”,如通过打电话问那天晚上发生了什么,但一般男性不会告诉你“我们昨天晚上发生关系了”。在这种不平等面前,被害人去跟男方沟通,包括去找他的企业领导沟通,是很难获取有效信息的。
但如果公安机关结合相应的证据材料,对男方进行调查,男方有可能在证据的面前,交待强奸的犯罪事实。
第四,路径错了,报案后一样可以获得赔偿。报案之后,侵害人也会出钱给被害人,争取谅解,以减轻刑事责任,而关于赔偿的金额,法律上没有限制。然而,一旦侵害人行为被认定构成强奸罪,即便被害人选择谅解,侵害人也依然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曾薪燚介绍,实践当中确实有女性,被强奸之后,通过私了从男方处获得赔偿。但在个别案件中,男方利用强势地位,诬告女方构成敲诈勒索。比如最近争议比较大的连云港女辅警案,从被害人家属披露的细节来看,女辅警起初是非自愿发生关系的,如果当时女辅警报案,走法律途径得到调解解决,也不会存在被诬告的风险。
“我们之前接触过一个案子,男的借给女的20万,后来女方没有还她,男的就要求这个女的跟他发生了好几十次关系,女方觉得既然都与男方发生过关系了,钱就不想还了,后来男方就去报案称女方构成诈骗。但通过女方代理律师了解到,女方当时发生关系都不是自愿的,她也可以告男方强奸,但是她没有这么做。其实她也是受害者,但在这个过程中没有维护自己的权利,结果在法律上被别人钻了空子。”
曾薪燚律师最后还提示,遭遇强奸猥亵时女性还容易出现这样的误区。比如,女方一开始报案说自己被强奸了,然后男方赔偿的钱多,女方就听从男方要求出具了这样的说明:我当时没有被强奸,我是自愿的。“如果出具这样的说明,女方有可能会有被追究做伪证的风险。”
那说明应该如何出具?曾薪燚律师建议,女方对男方的谅解只是对他犯罪行为的谅解,不能否定报案时,发生关系是不自愿的,即不能否定强奸的事实,如否定基础事实,女方有可能被以伪证罪追究刑事责任。
首席撰文:王海荣
记住了,这个是阿里律师,以后在街上见到使劲戳脊梁骨就对了
其他观点都认同,唯一不认可的是:没有及时报案。律师同志,你想给谁洗地呢?我看到的新闻是:27日夜,醉酒被害,28日酒醒就报案了,这不叫及时、第一时间吗?
哪来的死烂律师!滚犊子!
进房间4次就是为了偷裤衩子吗????
不能让犯罪分子逍遥法外。
这律师眼瞎,人家一大早起来就报警了!
这是教阿里怎么反驳啊!太白新闻很牛[点赞]
律师说得好有道理啊!都是理论上的,现实生活中有一点用处。
别扯淡了。没有录像机的年代就不能破案了?
这个律师只怕是个傻子。
不是说第一时间报警了吗?
试当天报警的吧
这是已经给到位的媒体发声了
这次估计找不到证据了,真悲催,为了能在大公司工作,这点风险都要冒,我觉得先判个猥亵先关起来,再找找证据,免得这种人渣又去祸祸别人
突然遇到这样的事,很多人都头脑空白了,能第一时间想到报案就很了不起了,要不然监控肯定“突然有故障读不了”了
被强暴后还要有这么专业的知识,呵呵呵!
说得对。第一时间报案保留证据才是正确思路。
意思是嫖了也是白嫖?
这篇文章很好,提供了非常具有价值的保护女性权益的可行的具体指导。
别人发现后第一时间报警,在此误导大众
如果每个人都有这么好的意识还要你这种律师干嘛。
没有及时报案?不是第二天醒来就报案了吗?公安机关配合查监控
所以会证据不足……吗……
什么玩意
每项武功需要相应的佛法化解,否则即便得了钱也可能没命花
据说女方第一时间报警了,还和警方一起调监控看的?
反正那个打马赛克的P7算是完了 可能会沦落到工地搬砖的地步[呲牙笑]
受害者有罪论来了[得瑟][得瑟][得瑟]
又一蹭热点的
都说律师赚钱多
什么热度都要蹭,下次这事主角是你女儿
学习了
记得好像是第二天下午报案的啊
很多人在这个案件中都忘记了一点 男女平等的关系 有女人报案 这个案件就一定成立 警方在收集证据的时候 收集有利女方的证据的时候 一样也会收集 有利于男方的证据 这样才没有错案的发生
文章说的倒是都有道理,希望她能赢严惩罪犯们[必胜][必胜]加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