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贪猛于虎

慕晴评社会 2023-05-17 01:3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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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网恢恢,疏而不漏!!!

腐败损害社会的公平和正义,损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损害党和政府的光辉形象。对于贪腐现象零容忍,坚决打击和处理腐败分子。

不忘初心,牢记使命,方得始终。以史为鉴,知兴替;以镜为鉴,正衣冠;以人为鉴,以免重蹈覆辙。财色是刮骨的钢刀,穿心的利剑。

有一句话说得好“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 ”,可是偏偏有些干部为了钱财,走歪门邪道,人民的公仆本来就要为人民服务和国家利益去着想,既想当官又想发财,是白日做梦,莫伸手,伸手必被抓,只是时候未到,还有一句话也说得好“天网恢恢疏而不漏”,所以咱们党员干部千万别抱侥幸心理。

国家一直重视反腐倡廉,坚决打击腐败,特别是十八大以来,反腐的力度不断加大。零容忍,绝对不是空喊口号!惩治贪官既可以保障国家经济的良好发展,也可以给人民带来廉洁的社会风气!

为官一任,造福一方!“为人民服务”的初心时刻要谨记心头,这样才能得始终!

腐败猛于虎!必须予以严厉打击!反腐,关系着国家的发展稳定,关系着民心向背。反腐一直在路上,传递出国家坚决“老虎苍蝇”一起打的决心!这些手握大权者的享乐主义倾向与局部灰色政治生态的共振敲响了“盛世警钟”。

以下列举28名腐败分子,以警世人。

1、毛小兵:原青海省常委、西宁市委书记。1995年至2013年,被告人毛小兵利用担任青海省锡铁山矿务局副局长、局长、西部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实际负责人、西部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西部矿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西宁市市长、西宁市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产品购销、工程承揽、股权收购、房产开发等事项上谋取利益,索取、非法收受相关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0480661694亿元。2006年3月至6月,被告人毛小兵利用担任西部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人民币4亿元提供他人进行营利活动。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青海省委原常委、西宁市委原书记毛小兵受贿、挪用公款案,对被告人毛小兵以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毛小兵受贿所得财物予以追缴,上缴国库。毛小兵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2.苏荣:原全国政协副主席。1.1亿。(无期)

“我用自己血的教训再次提醒我们的干部,一定要珍惜眼前的自由,守住纪法的底线……”苏荣在自己的《忏悔书》中写道。他最终幡然省悟:围猎者围的是他手上的权力和几千万甚至上亿、十几个亿的项目资源,他只不过是不法商人鱼钩上的那条鱼而已。2020年12月,苏荣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2021年5月,苏荣因犯受贿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

3、万庆良:原广东省常委、广州市委书记。1.11亿。(无期)

2016年9月30日,法院根据万庆良的罪行对他进行了宣判,最终被判处无期徒刑并且没收全部财产,他所贪污的财物统统上交国库。在法庭上万庆良忍不住失声痛哭,他声称自己对不起党和人民,对不起自己的恩师刘凤仪。没错,他的确对不起党对他的培养,对不起人民对他的信任,对不起刘凤仪对他的期望和教诲,可是现在说对不起还有什么用,已经来不及了,要忏悔也是去对着监狱冰冷的铁窗忏悔吧。

4、奚晓明:原最高法院副院长。1.14亿。(无期)

2017年2月16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奚晓明一案,经法庭审理查明:1996年至2015年,被告人奚晓明利用担任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副庭长、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副院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案件处理、公司上市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其家人非法收受相关人员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亿1459万元,法院依法以受贿罪对奚晓明判处无期徒刑,涉案财物全部上缴国库,奚晓明服从判决,不上诉。

5、付政华:原全国政协和社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1.17亿。(死缓,终身监禁,不得减刑或假释。)

2022年9月22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傅政华受贿、徇私枉法一案,对被告人傅政华以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以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对傅政华受贿犯罪所得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6、金道铭:山西省人大副主任。1.23亿(无期)被告人金道铭因所犯受贿、通奸、非法使用职权等罪数罪并罚,判处金道铭无期徒刑。没收金道铭之前所有个人财产,并对违法所得非法得利进行追缴后并入国库。同时,对金道铭实行人身自由监禁,剥夺一切权力。金道铭表示认罪,同时不再上诉。

7、朱明国:广东省政协原主席。1.4亿,另有9104万元的财产不能说明来源。

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微博消息,2016年‬5月25日上午,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广东省政协原主席朱明国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

  公诉机关指控朱明国收受各项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41亿余元,另有9104万余元的财产不能说明来源。

  朱明国当庭表示认罪悔罪。法庭宣布择期宣判。

8、王珉:辽宁省原书记。1.46亿。(无期)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查明:王珉担任吉林省省长、吉林省委书记、辽宁省委书记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企业经营、职务调整等事项上谋取利益,或者利用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直接或者通过他人收受相关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46亿余元。

其贪污罪为:“担任中共吉林省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款人民币100万元”。

对于上述的受贿罪,法院认为: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不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涉案财物已扣押、冻结在案,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对于贪污罪,“贪污数额巨大,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积极退赃,涉案赃款已扣押在案,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最后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9、卢子跃:原浙江省宁波市副书记、市长。1.47亿。(无期)

1999年至2016年,被告人卢子跃在担任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政府副市长、义乌市人民政府市长、中共兰溪市委书记、中共临海市委书记、中共台州市委常委、丽水市人民政府市长、中共丽水市委书记、浙江省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省长、中共宁波市委副书记、宁波市人民政府市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土地审批、银行贷款、公司上市、职务晋升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其特定关系人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47881221亿元。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卢子跃的行为构成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鉴于卢子跃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10、陈雪枫:原河南省洛阳市委原书记。1.48亿,造成了国有公司损失2.24亿。(无期)

2017年‬5月‬31日‬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3公开宣判中共河南省委原常委、洛阳市委原书记陈雪枫受贿、贪污、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一案,对被告人陈雪枫以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以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陈雪枫受贿、贪污所得财物予以追缴,上缴国库或发还相关单位。陈雪枫当庭表示服从法院判决,不上诉。

11、王保安:原国家统计局书记兼局长。1.54亿。(无期)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31日公开宣判国家统计局原党组书记、局长王保安受贿一案,对被告人王保安以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王保安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12、张越:原河南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1.56亿。(15年)

2018年7月12日,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中共河北省委原常委、政法委原书记张越受贿案,对被告人张越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万元;对张越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张越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13、孙某某 1.7亿。

2918年5月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孙某某受贿案一审公开宣判,对被告人孙某某以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孙某谋受贿所得财物及孳息予以追缴。孙政才在宣判后当庭表示,自己真诚地认罪、悔罪,接受法院的判决,不上诉,将认真接受改造。

14、李新元:原贵港市委书记。1.7亿。(死缓)

2022年9月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贵港市委原书记、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原厅长李新元受贿案,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李新元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15、白恩培:原云南省原书记。2.46亿。(死缓,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他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其判决显示:白恩培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论罪应当判处死刑。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悔罪,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16、董道驰:原海南省委常委、三亚市委书记。2.47亿。(死缓)

2022年6月2日上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中共海南省委原常委、三亚市委原书记童道驰受贿、内幕交易一案,对被告人童道驰以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内幕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万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童道驰受贿、内幕交易所得财物及其孳息均予以追缴,上缴国库。童道驰当庭表示服从法院判决,不上诉。

17、陈树隆:原安徽省副省长。2.758亿。(无期)2019年4月3日,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中共安徽省委原常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长陈树隆受贿、滥用职权、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一案,对被告人陈树隆以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以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亿七千万元,数罪并罚,决定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陈树隆受贿所得财物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违法所得及其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陈树隆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18、魏鹏远:原国家能源局煤炭司司长,正处级。3.4亿。(死缓,终自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2016年10月17日,保定中院公开宣判,对被告人魏鹏远以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对魏鹏远受贿所得财物和来源不明财产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19、王立科:原江苏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4.4亿。(死缓,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2022年9月22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江苏省委原常委、政法委原书记王立科受贿、行贿、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伪造身份证件一案,对被告人王立科以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以行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以伪造身份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对王立科受贿犯罪所得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20、邢云:原内蒙人大主任。4.49亿。(死缓,终自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2019年12月3日,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邢云受贿案,对被告人邢云以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对邢云受贿违法所得及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邢云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21、董宏:原中央巡视组副组长。4.63亿(死缓)

2022年1月28日,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中央巡视组原副组长董宏受贿一案,对被告人董宏以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董宏当庭表示服从法院判决,不上诉。

22、云公民:原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4.68亿。(死缓)

2022年6月9日9时30分,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原党组副书记、总经理云公民受贿一案,对被告人云公民以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受贿违法所得及孳息,依法追缴,上缴国库。云公民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23、李文喜:原辽宁省政协党组书记、副主席。5.46亿(死缓)

2023年1月6日,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辽宁省政协原党组成员、副主席李文喜受贿一案,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李文喜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对查扣在案的李文喜受贿所得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24、孙立军:原公安部副部长。6.46亿。(死缓,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2022年9月23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公安部原党委委员、副部长孙力军受贿、操纵证券市场、非法持有枪支一案,对被告人孙力军以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以操纵证券市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对孙力军受贿犯罪所得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25、赵正永:原陕西省委书记。7.71亿。(死缓,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2020年7月31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原副主任委员、中共陕西省委原书记赵正永受贿案,对被告人赵正永以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赵正永当庭表示服从法院判决,不上诉。

26、张中生:原山西省吕梁市副市长,主管煤炭。10.4亿(死缓/终身监禁,不得减刑或假释)

2021年‬10月29日,山西省高级法院公开宣判中共吕梁市委原常委、山西省吕梁市政府原副市长张中生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上诉一案,对张中生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对张中生受贿所得赃款赃物及来源不明财产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27、赖小民:原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17.88亿。(死刑)

2021年1月5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由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提起公诉的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赖小民受贿、贪污、重婚一案,对被告人赖小民以受贿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百万元;以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

28、李建平:原内蒙呼和浩特市经济开发区工委书记。30亿。(死刑)

2022年9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原书记李建平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一案,对被告人李建平以贪污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李建平贪污所得及孳息、挪用公款予以追缴,发还被害单位,对其受贿所得及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对其他同案被告人分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这一起起案件的曝光,不仅体现了反腐败斗争的坚决态度,更彰显了法治在我国社会的重要作用。法律的严明执法和纪律的严肃执行,为人民树立了公设和监督机制,以防止腐败现象再次滋生。政府应进一步加大反腐败力度,加强监察和调查机构的独立性和权威性,提高透明度和问责制度。同时,社会各界也应积极参与到反腐败行动中,共同维护廉洁的社会环境。

反腐败斗争没有休止符,每一次的打击都是对廉洁社会的捍卫,是对公正正义的追求。让我们共同努力,坚守初心,守护廉洁的社会风气,让大老虎们再也无处藏身。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国家长治久安、人民安居乐业的美好愿景。

权力是把双刃剑,运用得好,可以造福于民;如果滥用,则会滋生腐败,祸害无穷!必须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

知法犯法,罪加一等,不能停留在口头上!应该立法写在刑法里,并且更改为执法犯法罪加一等!只有加大严查深度和广度,加重处罚贪腐者,才能造成良好的不敢腐,不想腐的守法和依法行政的氛围,惩治贪婪无厌者也是对诚信守法者的保护!

奉劝‬从政‬者‬‬清清白白为官,干干净净做人,莫行贪腐事,莫做下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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琴岛诗客,中国网络诗歌学会会员,中国诗歌网蓝V诗人、青岛市作家协会会员,教授,《旅游作家》特邀作家,《都市作家》专栏作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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