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一些可以重新招标的情形:
1、投标人数量不足:
资格预审合格人数不足:资格预审结束后,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少于 3 个的,应当重新招标。
投标截止前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 3 个: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 3 个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2、投标文件问题:评标委员会经评审后,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从而否决所有投标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出现这种情况时,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3、有效投标不足:评标委员会界定为不合格标或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 3 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招标人需要重新招标。
4、招标文件问题:招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资格预审结果或者潜在投标人投标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应当在修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
5、中标候选人问题: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情形,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6、投标有效期问题: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 3 个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7、招标投标活动违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招标投标法和相关条例的规定,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招标、投标、中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或者评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