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发生后,经过交警责任认定后,就需要确定谁来赔偿的问题了。一般的私家车由实际驾驶的人员承担赔偿责任。但有些运营车是由个人挂靠公司的。这就需要来确定实际车主和挂靠公司如何承担的问题。
在这两者的关系中实际车主是事故车辆的实际所有权人,并可以实际支配营运车辆,从中享有利益。挂靠公司可以对事故车辆或实际车主进行进行控制或支配,并获得利益。利益包括但并不仅限于金钱利益,因为有时候实际车主并不一定向被挂靠人公司缴纳金钱,但挂靠公司仍能通过挂靠人的运输经营获得诸如宣传、扩大单位规模、影响力增大等利益。
因此双方都能在车辆中获得利益,双方就应该对发生事故后的责任进行承担。
《道交事故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3条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但实际中可能会更加复杂,发生事故的司机是实际车主雇佣来开车的。实际车主的车辆挂靠在运输公司。本律师代理的案件中,一般挂靠的公司都是运输物流公司。这时就需要,将司机、车主和挂靠公司一起起诉要求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