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李和小王(女)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小李支付小王彩礼88000元,小王从该彩礼中支出17442元用于购买首饰,之后小王陆续从该账户中取款共计70000元。
二人于同年生育非婚生子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小王主张系双方共同取款,彩礼已用于双方共同生活及抚养孩子,小李对此不认可,后因彩礼返还诉至法院。
另查,小王曾就双方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权诉至法院,法院最终判决由小王抚养,小李自判决生效之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后小李未履行支付抚养费的义务。
法院裁判原被告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共同生活并生育一女。根据原告提交证据及庭审调查,共同生活期间双方的收入并不稳定,被告称彩礼已用于共同生活、孩子抚养等理由成立,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律师观点实践中,男女双方虽然因为婚龄等原因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但已经按照当地风俗举行了婚礼,双方也实际共同生活,此种情况下双方因感情破裂分手时,如果简单以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为由要求女方全部返还彩礼,则显示公共平。彩礼返还应重点关注双方是否已经实际形成了长久稳定的共同生活关系。共同生活主要体现在相互之间共同为家庭贡献力量,相互扶助、相互照顾、精神慰藉,共同承担生活负担。对于骗婚以及虽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应返还彩礼。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必须返还彩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