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近思录》,在第六卷的第13条看到一句如雷贯耳的话:
问:孀妇于理似不可取,如何?
曰:然。凡取,以配身也。若取失节者以配身,是己失节也。
又问:或有孤孀贫穷无托者,可再嫁否?
曰:只是后世怕寒饿死,故有是说。然饿死事极小,失节事极大。
此为理学大师伊川先生程颐的一段问答,其对“孀妇嫁娶”问题的严格态度,在当时就有过于迂腐的批评。而在今天这个时代,程颐这句话更是直接被钉在了历史的耻辱柱上。因为很多人知道这句话不是从程颐作品中来,而是因为《近思录》。故此有些人甚至以为这句话是朱熹说的,连带让朱熹也遭受了很多的谩骂。
但考虑到既然朱熹把这段话编进了《近思录》,那就说明他对程颐的观点是认同的,而《近思录》也让程颐这个观点更加为人所知,所以朱熹被骂,说来也不亏他。
因为“饿死事极小,失节事极大”这条结论是从“孀妇嫁娶”引申出来的,所以很自然的会产生一个误解,认为程颐的这条要求是专门针对女性所提出的;如果更进一步做诛心之论,甚至可以想象出这样的场景:
男人们身段柔软,用“识时务者为俊杰”来为自己开脱,但转头就拿“饿死事小,失节事大”来要求女性守节。
这难道不是太滑稽了吗?
或许真的有人这样想过,但以我之见,程颐绝不是其中一员。
同是在《近思录》的第六卷,第17条是程颐为他父亲程珦所写的行状,其中有提到程珦奉养寡居的伯母刘氏,刘氏的女儿死了丈夫,他就把这位堂姐接了回来,并教养她的孩子。结果这个堂姐的女儿也守寡了,因为担心堂姐为女儿太过伤心,所以他就把这个外甥女接回来,安排重新嫁了人。
程颐写这一段,是将之作为自己父亲的光辉事迹来记录的,并没有批判的意思。但这样一来,就与他前面对“孀妇嫁娶”的严厉态度形成对比。有人还以此来质询朱熹。朱子也只能不咸不淡的说:“大纲恁地,但人亦有不能尽者。”
上一年,我在《文心雕龙》上花了点功夫,第二章“宗经”里我注意到一句话:“丧服举轻以包重。”清人黄叔琳注释为:“如举缌不祭,则重于缌之服,其不祭不言可知。”由此让我对程颐的这一套道德理念,有了一些新的想法。
中国的“凶礼”有“五服”之说,由重到轻分别为: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根据相关礼仪的规定:一个服丧的人,哪怕是丧服等级中最轻的缌服,也是不能参加家中祭祀的。而如果缌服都不能参加祭祀,那么缌服以上则更不能参加祭祀。清人黄叔琳的注释就是这个意思,而《文心雕龙》则归纳为更加简洁的:丧服举轻以包重。
有些人可能明白我大概要说什么了,但也可能有人会抬杠:《文心雕龙》虽然写成于南北朝,但是直到明清之际才被重视,程颐很可能没读过或不读《文心雕龙》。
但问题是《文心雕龙》的这句话,来自于儒家五经之一的《礼记》,程颐可以没读过《文心雕龙》,但他对《礼记》肯定是熟读的,所以可以明确他肯定懂得“丧服举轻以包重”的道理。
因此,程颐由“孀妇嫁娶”而推导出来的“饿死事极小,失节事极大”的观点,所针对的的确实是女性,但同时又不只是针对女性。
传统社会“男尊女卑”是共识,在这一共识基础上,根据“丧服举轻以包重”的原则,如果要求女性恪守“饿死事小,失节事大”的价值观念,那么男性则要以更高的标准来践行这一观念,而不是袖手旁观,将败坏社会风气的责任全推给女性。
这就是我所想到的,程颐对于女性的要求可以说是苛刻,但在他的语境当中,男性并不是被豁免的存在,无论男、女,均处于同一道德约束之下,而男性的标准只会比女性更高。
我相信程颐是这样想的,但问题是:在一个男尊女卑的社会当中,男性可以审判下位者的女性,但男性如果真的要耍赖,谁又来审判他们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