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权属于股东的财产,当股东作为被执行人,其持有的股权应当被执行用于偿还债务。申请执行公司财产时,申请冻结公司股权也是执行手段不可缺少的一种方式之一。北京中恒信律师事务所劳金晶律师依据法律实务要点及裁判梳理,通过问答的形式,梳理解析了股权的强制执行,供大家参考。
一、问:如何冻结被执行人所持有的股权?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股权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股权,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送达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股权冻结自在公示系统公示时发生法律效力。多个人民法院冻结同一股权的,以在公示系统先办理公示的为在先冻结。
同时,法院应当及时向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送达裁定书,并将股权冻结情况书面通知股权所在公司。
二、问:冻结股权的期限是多久,是否存在过期情形?
答:在正式冻结的情形下,冻结股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应在期限届满前七日前向法院提出续行冻结。续冻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续冻次数没有限制。办理了续行冻结的,冻结效力延续,优先于轮候冻结。申请执行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冻结到期后效力消灭,申请执行人需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在轮候冻结的情形下,自轮候冻结转为正式冻结之日起计算冻结期限。除轮候冻结列明起止期限的,冻结期限至列明的结束时间为止外,轮候冻结期间不需要办理续行冻结手续。
三、问:在执行股权时,能否直接执行目标公司的财产?
答:在执行股权时,不能直接执行目标公司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股权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被执行人是公司股东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其在公司持有的股权,不得直接执行公司的财产。这一规定与《公司法》中关于公司独立财产权,股东承担有限责任的条文相契合,严格区分了股东股权和公司财产。
四、问:申请执行人是否需要垫付股权评估费?
答:法院要做好对股权处置的审查,对股权本身明显不具有市场价值或仅能清偿小额债权的,应事先明确告知申请执行人,不予启动无益拍卖。
对于经审查认定可予处置的股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委托评估的费用由申请执行人先行垫付,由被执行人负担。”在司法处置程序启动前,法院应告知申请执行人上述规定与股权拍卖的成交风险。申请执行人拒绝垫付委托评估费用的,涉案股权视为无处置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