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合警察执行公务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暴力袭警不仅是对民警人身权的侵害,更是对法治权威和法律秩序的严重破坏。那袭击辅警,是否构成袭警罪?北京中恒信律师事务所刘震律师结合审判实践及法律实务要点,整理分析了袭警罪犯罪对象的具体适用及相关问题研究,供大家参考。
一、袭警罪中所说的“警”,是否包含辅警?
辅警是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是公安机关根据社会治安形势发展和工作实际需要,面向社会招聘的人员。而“人民警察”是指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行使《人民警察法》规定职权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从概念上来说,警务辅助人员不属于“人民警察”。
但是,在执法活动中,警务辅助人员在警察的管理和监督下开展辅助性工作时,犯罪分子暴力袭击民警带领下执法的辅警的行为,也必然会对警务造成阻碍。同时,袭警犯罪发生时,警察与警务辅助人员处于同等危险境地,行为人实施暴力袭击并不会严格区分二者。所以,在司法实践中,评价袭警罪的行为对象,不宜机械地将警务辅助人员排除在外,而应将民警与警务辅助人员一同评价为“执法共同体”,强调“执法一体化”。
因此,在人民警察与警务辅助人员一同执法时,行为人既对依法执行职务的警察又对警务辅助人员袭击的,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认定为袭警罪。
二、“暴力袭击”的标准认定
刑法条文对暴力袭击的方式、程度等缺乏具体描述。实践中,有的办案人员认为袭警罪系行为犯,与警察“动手”即构罪;有的办案人员认为“袭击”具有主动性、攻击性,一般的反抗行为以及轻微的肢体冲突不构成袭警罪。
基于刑法条文规定的原则性,有必要结合现实语境对袭警罪的“暴力袭击”作出合理解释。
从文义解释的角度来看,“袭击”即乘其不备、突然打击,本身即带有暴力攻击性。袭警罪中的“暴力袭击”应当理解为主动与警察对抗、以暴力方式攻击警察。对于那些为摆脱警察强行控制实施的挣扎性反抗性行为,虽然与民警有肢体冲突甚至轻微抓伤、咬伤民警,也不应认定为袭警犯罪,这也符合刑法期待可能性原理。
从体系解释的角度来看,立法机关将袭警罪与妨害公务罪放在一个条文中规范,作出“暴力袭击”与“暴力阻碍”两种不同表述,体现了两罪对暴力性质与程度的不同要求。即袭警罪的暴力性质侧重于攻击,妨害公务罪的暴力性质侧重于阻碍,袭警罪的暴力程度明显大于妨害公务罪的暴力程度,否则也无需将原本属于妨害公务罪的加重情形升级为独立罪名。
从目的解释和执法效果来看,刑法增设袭警罪,旨在维护警察执法权威、营造敬畏法律的良好氛围。但司法实践中将推搡、撕扯等轻微肢体冲突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袭警行为作为犯罪处理,判处拘役、缓刑等轻缓刑罚,不仅惩治教育效果不好,还影响警察执法形象和良好警民关系。因此,从执法效果上考虑,对于一些暴力程度不高、情节显著轻微、悔改态度明显的袭警行为,应当运用刑法总则“但书”条款作出罪处理,不宜泛化打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