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报废办理须知,广东省机动车报废最新规定

粤报废 2023-07-25 10:16:10
一、案例警示

陈某驾驶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与金某驾驶的面包车发生碰撞,导致陈某受伤,送医院就医后鉴定为十级伤残。经交警部门现场勘查和监控分析后,确定金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陈某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与此同时,交警在调查中发现,金某驾驶的肇事车辆已经达到报废状态,但车辆的所有人并非金某,而是车某(化名),车某于2021年8月以5000元的价格,将报废机动车转让给金某。

因赔偿问题协商未妥,受害人陈某将金某和车某告至人民法院,法院认为:本案中,金某违法国家强制性规定,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报废机动车上路,是导致此次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应当对此次事故承担主要责任;而车某因为私人利益,非法转卖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增加了道路交通的危险性,应当对此次事故承担连带责任,最终,法院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判决被告金某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36894.2元,车某承担连带责任。

二、机动车报废相关违法行为

1.转售或私自拆解报废机动车

根据《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规定,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是不允许转售和私自拆解的。而一些非法报废拆解“黑窝点”则会以“高价回收”为噱头,诱导车主将报废机动车交给他们进行处理,殊不知,一旦车主把机动车交给他们,将会给自己带来严重的后果。

当报废机动车还能启动时,机动车会被不法分子转售至偏远地区,继续被别人驾驶上路;当报废机动车无法启动时,机动车会被不法分子进行非法拆解,并把值钱的零部件通过黑市转售,并拼装到其他机动车上继续使用。但是,报废机动车和核心零部件的稳定性已经无法达到正常上路行驶的标准,引发交通事故的概率将远远大于其他正常行驶的车辆,所以,无论以上述哪一种方式处理报废车辆,都会给车主埋下严重的法律风险。

一旦被公安机关查处,车主将会被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同时,根据我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当非法转售报废机动车等违法行为引发交通事故或其他违法行为时,转让人和受让人均须承担连带责任。

2.驾驶报废机动车上路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规定:驾驶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机动车予以收缴,并强制报废。报废机动车驾驶人将被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与此同时,报废机动车的核心零部件已经高度老化或损耗,驾驶报废机动车上路引发交通安全事故的概率将远远大于其他正常行驶的机动车。一旦引发交通安全事故,报废机动车驾驶人将承担事故的主要法律责任与赔偿责任。因为报废机动车是无法得到保险公司承保的,所以,事故的赔偿责任将由报废机动车驾驶员自行承担,像这类少则十几万,多则上百万的赔偿费用对于任何一个普通家庭来说都是灭顶之灾。

随着越来越多机动车进行报废周期,车主们一定要注意:一旦机动车达到强制报废标准或虽未达到强制报废标准,但因为车况问题需要提前报废的,一定要依法依规进行机动车报废办理,切勿因为一时侥幸,酿成大错!

三、广东省机动车报废流程及补贴

现在广东省机动车报废办理流程已经非常简化,车主在线上就可以直接进行机动车报废预约办理,且法定节假日正常受理:

第一步 线上预约办理

关注广东省机动车报废线上办理公众号:广东省车辆报废平台;

第二步 提交申请

点击【服务】栏目下的“报废办理”,提交机动车报废预约申请;

第三步 确认车辆情况

工作人员为车辆查档,确认机动车档案状态满足《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规定条件后,与车主确认免费拖车上门办理的时间、地点和需要准备的资料清单。

第四步 准备资料

车主根据资料清单,准备报废所需资料;

第五步 拖车上门办理

免费拖车上门服务,车主与拖车驾驶员交接报废机动车与报废资料;

第六步 报废拆解

机动车过磅进场,报废拆解工程师验车并对机动车进行报废登记,随后,依次对机动车的五大总成进行拆解,并拍摄记录;

第七步 上传资料

机动车报废拆解资料上传至公安系统,审核通过后将由政府部门向车主出具《机动车报废回收证明》和《机动车拆解注销证明》;

第八步 回寄证明

回寄证明,并向车主支付报废残值;

以上就是广东省机动车报废办理流程,整个流程需要约15个工作日,不同所属地和不同机动车类型略有差异,在机动车完成报废注销后,机动车在12123APP上的状态将会在一周后更新为“注销”。

完成报废时,车主还能获得机动车报废残值,机动车报废残值是对机动车完成报废拆解后剩余废弃金属的补偿,一般由报废机动车剩余废弃金属的价值与报废机动车拆解成本共同决定。

现在广东省内部分地方政府已经开始陆续对外发布2023年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新能源购车补贴等促进汽车消费的政策,所以,对于想要进行机动车报废办理的车主而言,现在确实是一个非常合适的政策支持时间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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