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高院、北京市劳动仲裁委发布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解答(一)

怜阳黄维升 2024-05-06 10:28:53

2024年4月30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其官方公众号“北京审判”发布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解答(一)》一文(以下简称“《解答(一)》”),对“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的疑难问题”作出了详细解答,并明确了8部文件不再执行,全文字数达到了2万余字,值得关注。

一、内容摘要(部分)

因原文内容众多,此处仅选取部分简要介绍:

1.仲裁申请人未到庭,被按撤诉处理,无法再次申请仲裁的,可否起诉一审?可以。

有些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因未到庭参加庭审,被按“撤诉”处理,且无法重新申请劳动仲裁。此时,是否可以继续起诉至法院?

根据《解答(一)》第15点,当事人因未到庭被按“撤诉”处理,再次申请仲裁的,在收到劳动仲裁委出具的“不予受理通知书”后,可以持该通知书继续起诉到法院。

也即,《解答(一)》为错过仲裁庭审的当事人提供了“继续起诉至一审”的机会。

(注:经查询判例,实践中存在两种做法,一种是仲裁不受理的,法院也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会以“未经仲裁前置”的理由予以驳回;另一种是仲裁不受理的,法院仍可受理,且在相关诉求的证据及事实清楚的情况下,仍可支持当事人的诉求——相关判例认为,如不能支持,当事人将没有其他救济途径了。现北京地区的《解答(一)》明确了一审仍可受理,对当事人来说,在程序上多了一个“补救”的机会。)

2.《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加付赔偿金”,可否向法院主张?可以,但有行政前置的要求,且不可重复主张。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存在以下4种情况的,经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可以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①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即,俗称的拖欠工资、克扣工资);

②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③不支付加班费;

④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未依法支付经济补偿(比如,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没有续签,直接终止劳动合同的,一般是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的。除非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待遇,与劳动者续签,但劳动者不同意续签的,此时用人单位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那么,这个50%-100%的“加付赔偿金”,究竟是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还是允许劳动者在仲裁、诉讼中诉求用人单位支付?

根据《解答(一)》第6点,劳动者可以在仲裁、诉讼中诉求支付,但有一个“前提”,也即需要向仲裁委或法院提供“已经依法先经劳动行政部门处理的证据”(比如,人社部门责令公司限期支付工资的通知、决定等)。

此外,根据《解答(一)》第6点,假设劳动行政部门已经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仲裁委和法院不再重复处理——也即,加付赔偿金,既可在仲裁、诉讼中主张,也可向劳动行政部门请求处理,但只能选择其一,不可重复主张。

举例,张三被某公司拖欠工资2万元,向人社部门投诉,人社部门责令公司限期支付,但公司逾期没有支付。此时,张三可以选择在仲裁、诉讼中,诉求公司支付“拖欠工资2万元+加付赔偿金1万至2万元”(即,最高可诉求2+2=4万元),但是,张三需要向仲裁委、法院提供“人社部门责令公司限期支付”的相关证据,也即经过了“行政前置”的证据。假设,人社部门发现公司逾期未付后,又作出了一个决定,责令公司支付“加付赔偿金”的,此时仲裁委、法院不再支持劳动者的该“加付赔偿金”的诉求。

3.在校学生到用人单位实习,可否认定“劳动关系”?一般不可以,特殊情况下可以。

根据《解答(一)》第35点,给出了两种情况:

情况一:对“完成学校的社会实习安排”或“自行从事社会实践活动”的实习,不能认定劳动关系。

情况二:对“用人单位与在校学生之间名为实习,实为劳动关系的”,此时除外,也即可以认定劳动关系。

结论:假设在校学生到公司参加“实习”,公司与其签了劳动合同,或为其买了社保,或者存在按月支付工资,配有工资单,对其进行劳动用工管理(比如考勤、奖惩、审批假期……)等等,双方还是有可能被认定劳动关系的。当然,在认定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在校学生至少还要满足劳动者主体资格的要求——年满16周岁。)

4.有关联关系的用人单位交叉轮换使用劳动者的,现有证据难以查明劳动者实际工作情况的,如何处理?

这种情况实践中很多,根据《解答(一)》第38点,有以下规定:

(1)有签劳动合同的,按劳动合同确认劳动关系;(跟谁签了劳动合同,可以认定与谁建立了劳动关系)

(2)未签劳动合同的,可将“有关联关系”的用人单位列为当事人,并以这些用人单位“发工资、交社保、工作地点、工作内容”的情况,作为判断存在劳动关系的因素。

(3)有关联关系的用人单位交叉、轮换使用劳动者,工作内容交叉重叠的,劳动者可以主张由一家用人单位承担责任,或由多家用人单位(以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承担连带责任。

5.劳动合同期满没续签,继续用工的,二倍工资从何时起算?

根据《解答(一)》第40点,此时不需再给予用人单位1个月的宽限期,可以从原劳动合同期满次日起算二倍工资。

目前北京地区的现有判例,也是如此认定。不过,在深圳地区,相关判例还是继续给予用人单位1个月的宽限期。

举例,同样是“劳动合同期满没续签,劳动者诉求二倍工资”的情形下,在北京地区申请仲裁、诉讼时,二倍工资的起算时间可以从“合同期满后次日”起算(合同期满后的第1个月可以诉求二倍工资),而在深圳地区申请仲裁、诉讼时,二倍工资的起算时间需要从“合同期满后次月”起算(合同期满后的第1个月不可诉求二倍工资)。

注:以上仅为部分列举,其他规定详见《解答(一)》原文。

二、8部不再执行的文件

以下文件不再执行:

1.《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涉及出租汽车司机的劳动合同及承包合同纠纷案件的处理意见》(京高法发〔2001〕282号 2001年11月6日实施);

2.《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出租车相关纠纷案件协调会会议纪要》(2002年8月16日实施)、

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2009年8月17日实施);

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涉及的社会保险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2009年11月2日实施);

5.《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处理涉及出租汽车司机的劳动合同及承包合同纠纷案件的通知》(京高法发〔2013〕426号 2013年12月21日实施);

6.《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二)》(京高法发〔2014〕220号 2014年5月7日实施);

7.《2014年部分劳动争议法律适用疑难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2015年1月5日实施);

8.《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京高法发〔2017〕142号 2017年4月24日实施)。

三、《解答(一)》原文:

注:本文观点仅供参考,任何案件均具有法律风险,读者请谨慎操作。

整理:黄维升律师,深圳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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