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合同无效,有哪些法律后果?

怜阳黄维升 2024-05-12 07:13:35

担保合同无效时,担保人如何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以下简称《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十七至第十九条,区分不同的无效情形,并结合各方当事人的过错情况,作出了不同规定,从担保人角度,有必要进行简要了解。

一、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

根据《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有以下规定:

(一)债权人与担保人均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2”。

赔偿责任≤1/2

(二)担保人有过错而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对债务人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责任=100%

(三)债权人有过错而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责任=0

二、主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

根据《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十七条第二款,有以下规定:

(一)担保人无过错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责任=0

(二)担保人有过错的,其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3”

赔偿责任≤1/3

三、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否向债务人追偿?

根据《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担保人承担了担保责任或者赔偿责任后,在其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也即,担保人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均向债务人追偿,并不区分担保合同是否有效。

四、担保合同无效,不影响反担保的效力

根据《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担保合同无效的,承担了赔偿责任的担保人,仍然可以按照反担保合同的约定,在其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内,请求反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也即,担保合同无效的,并不影响“反担保”的效力,担保人只要承担了赔偿责任,仍然可以请求反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法规原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

文号:法释〔2020〕28号

第十七条 主合同有效而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无效,人民法院应当区分不同情形确定担保人的赔偿责任:

(一)债权人与担保人均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二)担保人有过错而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对债务人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三)债权人有过错而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主合同无效导致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其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第十八条 承担了担保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担保人,在其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同一债权既有债务人自己提供的物的担保,又有第三人提供的担保,承担了担保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第三人,主张行使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九条 担保合同无效,承担了赔偿责任的担保人按照反担保合同的约定,在其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内请求反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反担保合同无效的,依照本解释第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处理。当事人仅以担保合同无效为由主张反担保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注:本文观点仅供参考,任何案件均具有法律风险,读者请谨慎操作。

作者:黄维升律师,深圳执业律师。

感谢您的阅读,您的收藏、关注、点赞是我们继续写作的动力。

0 阅读:0

怜阳黄维升

简介:感谢大家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