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要前女友还9万元花销结果倒欠1万元,网友:诡计多端的穷男人

德赛科技 2022-09-29 18:00:23

近日,在湖北仙桃,根据仙桃电视台报道,熊某与刘女士因工作相识,进而发展为恋人关系,后来双方因产生矛盾而分手,于是男方要求女方返还其赠与的财物,合计九万余元。因刘女士坚决不同意返还,熊某就将曾经的女友告上了法庭。、

然而通过审理,法官发现恋爱期间女方对男方也有赠与,且总金额超过10万元。因为此事而引发了热议。

最终,法院驳回熊某的全部要求。

俗话说,分手之后见人品,才知自己谈的到底是怎么样的人,这个新闻上热搜的时候,小编先笑了一会,首先想到这样的男生肯定是不会出现在现实生活中的,可是没有想到的是居然出现在现实生活中了。

再者,这个熊某是斤斤计较的人,明明是自己吃软饭却在算计自己的女朋友,软饭硬吃。

我们在日常恋爱中,花费是难免的,情侣之间约会花点钱是很正常的事情,每个人的情况不一样,想法也就不一样,有的人会认为,如果谈恋爱的话,既然到最后分手了,也不应该算的那么清。

也有些人认为,既然两个人已经分手了,没有任何关系了,就应该把所有的东西算清楚,各走各的路。

对于,男生而言,他的格局太小,付出了就付出了,没必要去让女友还。

在恋爱的过程中,男女是平等的关系,在每一次的约会中,不一定让男生每次都买单,女生也可以选择买单,付出是双方一起的,可以选择在特殊的节日或者值得纪念的日子里,互相来往送东西,在金钱这方面里不一定是男生的付出一定要多一些,互相来往应该是双方都付出的。

对于,这种情况,当然女方也是可以反诉的,这个男生在起诉之前肯定也估算过女方对自己的花销,我猜测是他对品牌、饰品等没有什么认知,不能正确某件礼物的价值,所以,才会出现这样的错误判断。

说到这里,对于恋爱期间的时候,金钱花费究竟是怎么样要返还是怎么样无需返还呢?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

因此,我们在恋爱期间看电影、吃饭、逛街所产生的花费是属于双方维系感情的正常开支,通常一般视为一般赠予,即使分手也无需返还;如果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话,彩礼的性质则不同,彩礼为附义务的财物赠予,如果未能够结婚的话应当返还。

分手时刻,难免会遇到经济纠纷,不论是正常借贷还是维系感情的花销,都容易引发纠纷,但是这样的男生实属让人反感,明明是自己的问题,却非要软饭硬吃。

对此事,有一位大v发文说:“分手了很正常,恋爱期间有经济纠纷也很正常,一些转赠金额没有作标记的会被认为是借款关系。恋爱期间一些赠与财物也会被要回。这就是情侣关系,恋爱关系。我建议恋爱期间应该采取AA制,你送我我我送你。这单你的下单我的或者一单我一半你一半。这样做可避免分手了闹还债。”

小编认为此大v所说的不无道理,但在恋爱过程中是属于恋爱关系,情感维系时候必然要有金钱来往,但如果非要遵循AA制也可以,但是对于情感维系就多了一分顾虑,但是对于分手还债这样事情会避免一下。

对此事件,你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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