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起云南省至今未破的投毒案。准确来讲,案子破了,人也判了,但十多年后,因证据不足又给放了。
2002年正月初六,云南省巧家县。这天一早,时年17岁的钱仁凤辞别双亲,赶往县城打工。由于文化程度不高,钱任凤便在一户人家做保姆。后来,她又辞职去了一个私人托儿所做保育员。
2002年的2月22日,托儿所里有四个孩子突然出现了中毒的症状,经抢救,其中有三个孩子转危为安,但有一个两岁的女孩不幸身亡。
据身亡女孩的父母反映,当天一早,忙于生意的他们将女儿送到了托儿所。殊不知,下午四点多钟,托儿所的人忽然把女儿送了回来,此时的孩子嘴唇发紫,瞳孔放大,已经不省人事。
随后他们立马报了警,尸检的结果显示孩子是中毒身亡。警方立即对这所托儿所的相关人员展开了调查。据托儿所园长朱梅的母亲反映,出事那天,他和朱梅给孩子们做好午饭就外出了,只剩下钱仁凤一个人照看孩子。 下午快四点多,等他们回到托儿所时,发现有几个孩子情况不太正常。
四个孩子中毒且一人身亡,此事立即惊动了昭通市公安局。随后他们立即和巧家县公安局成立专案组,对此事展开调查。
在对现场勘察后,他们在托儿所厨房的猪肉、面条、大米,还有教室柜子上的奶粉、注射剂等23处物品中发现了毒鼠强成分。据此,警方认为这是一起人为的蓄意投毒案。
当天晚上七点,钱仁凤被警方带走调查,原因是事发时现场只有她一个成年人,因此她具有很大的作案嫌疑。刚开始,钱仁凤并不承认自己投毒,直到第三天时,她才承认是自己所为。而投毒原因则是因为朱梅经常吼他,给她吃剩饭。出于报复心理,她将灭鼠药混合到了饭中,目的是想让这些孩子得病,好让朱梅处赔偿,不曾想却死了人,有了成堂证供。所以在2002年年底,昭通市人民法院二审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钱仁凤无期徒刑,随后,钱任凤被送往昆明的一家女子监狱服刑。
可入狱后的钱仁凤却与认罪时完全相反。在狱中,她坚称自己有冤,请求重审,但均被驳回,但钱任凤并没放弃,终于在入狱后的第八年此时迎来了转机。
2010年4月的一天,云南省某律师事务所与钱仁凤服刑的监狱展开合作,免费为服刑人员提供法律咨询。很快,钱仁凤的求助就引起了他们注意。
一个已经服刑八年的人还在喊冤,这让律师感到蹊跷无比。果不其然,在对钱仁凤一案仔细研究后,他们发现了异常。
据钱人凤交代,案发当天,她是将鼠药放在午饭里给孩子们吃。警方调查结果也显示,厨房里面所有物品都有毒,但奇怪的是,托班当初有14个孩子,但只有这四个孩子中毒,另外,警方查明,钱仁凤投毒的目的是为了报复托儿所的老板朱梅,但是对于这一作案动机,朱梅却表示自己跟钱仁凤关系很好,不存在让钱仁凤吃剩饭剩菜这样的事情。不仅如此,春节过后,她还给钱仁凤涨了工资,所以她认为自己如此对待钱仁凤,钱仁凤绝不可能报复的。
此外,钱仁凤交代,当天她是用菜刀将灭鼠药切开,先倒在厨房的食品上,后到教室用一支注射剂将灭鼠药注射到了奶粉中。投毒结束后,灭鼠药的瓶子给她抛到了院子里。案发后,警方的确在现场提取到了一把菜刀、一支注射剂,还有一个白色的塑料瓶,但按照正常的程序,警方应将现场提取到的物证进行痕迹鉴定,然而他们并没有。
而在更进一步的调查后,律师发现,本案当年的调查还存在一个大的疏漏。这个老鼠药和这个注射器,至少要做一个的指纹鉴定,但两个东西都没有条件做指纹鉴定,律师在对朱梅之前做的笔录进行查看时,发现,当时朱梅当初的怀疑对象并不是钱仁凤,而是两个男人。
朱梅提到当年县城里有罗某和谢某两个男人追求她,但都被她拒绝。不知道是不是怀恨在心,在投毒案发生前一年,这二人竟然联合起来偷走了她家六千多元钱。后来东窗事发,两名男子被警方抓获,随后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002年1月24日,两人被同时释放。而就在此后不到一个月,投毒案就发生了,恋爱被拒,联手偷窃被抓,案发前刚刚被释放。所以朱梅怀疑那两名男子不是没有道理,但是律师在对卷宗查看后,并没有看到警方对这两名男子做任何笔录。
带着这些问题,2011年8月,钱仁凤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了再审申请,但很快又被驳回。法院经过调查后认为,原判决没有问题。钱仁凤并没有因此放弃,她向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提起申诉。2013年的五月,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对此案展开复查。通过查看案卷,云南省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首先对这起投毒案的性质提出了怀疑。
首先,警方当初认定这是一起毒鼠强中毒案件,可检察官通过查看几名中毒者的病例后发现,他们的病症和毒鼠强中毒的特征并不吻合。
在案卷中,警方得出这一结论,依据的是毒物检验报告,然而在检察官看来,这份报告存在问题。根据规定,检验机关在做毒物鉴定时,应当将鉴定时的具体数据附在内卷中,已备查验,可检察官却没有在案卷里找到当初的数据,当时的检验人员也表示记不清了。
这样一来,警方出具的这份毒物鉴定是否准确都成了疑问。如此一来,又到底是不是死于毒鼠强都是个谜,此外,在对卷宗进行查看时,检察官发现钱仁凤的笔录中有些签名不像是她的笔迹。
经过笔迹鉴定,结果证实,有三份讯问笔录和两份辨认笔录都不是钱仁凤签的名。由此,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以前仁凤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了再审建议。
2015年5月,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再审前仁凤案。通过再审开庭,法院认为,钱仁凤对菜刀和注射器两个物证指认笔录均由警务人员代替签名,在毒物来源、投毒事件范围、方法等方面都存在着诸多疑点。
上述证据在法律上存在瑕疵,不能成为定罪量刑的证据。原判决认定钱仁凤有罪的证据不足,事实不清。据此,2015年12月21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撤销原判决,宣判钱人凤无罪释放。
不过,检察官认为,法院再审认定钱仁凤无罪,并不表示她真的与此案无关,从作案者的心理状态和行为表现来看,当初警方怀疑钱仁凤并不是完全没有道理,她身上仍有许多疑点无法排除。另外,对于钱仁凤的有罪供述,虽然她自己辩解是被施加了大忌,恢复术后乱说签名是别人代签,但他们仔细阅读后发现,笔录中还是有很强的对话逻辑,并不像是杜撰出来。而对于朱梅笔录中怀疑的两个人,检察官也做了调查,但并没有发现二人与此案有关的相关证据。
此外,检察官还说,之所以改判钱仁凤无罪,不是说她绝对无辜,而是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做出的公正裁决。至此,案件至今仍是一起悬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