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岳阳,男子和朋友到酒店吸毒,因听到有人敲门,以为是警察而逃跑,期间男子不慎从3楼掉下受伤,送医后不治身亡,家人将酒店和朋友诉至法院索赔64.7万,酒店方却说:我早已停业,与我无关!法院会如何判决?
(案例来源:汨罗市人民法院)
朱斌是一家酒店老板,曾承包物流公司3楼开酒店,但因生意不好停止营业,事发当日21时许,潘朵与陈跃约好去物流公司的按摩部。
因陈跃与朱斌关系好,陈跃找朱斌拿到3楼不锈钢门的钥匙,两人乘电梯到3楼后,自行开门进入8335房间,当时无服务员接待,无任何人服务,无交费和消费项目。
潘朵提供带来的毒品,陈跃提供存放在房间的吸食工具,两人开始吸食毒品,24时许,潘朵和陈跃又开车出去,将李智接到8335房间。
三人在房间里玩手机、休息,凌晨3时许,突然听到有人猛敲过道的不锈钢门,三人都以为是公安局来抓吸毒而急忙逃跑。
陈跃从房门跑出来后,从楼梯往外跑,一直跑到国道边,李智则去开不锈钢门,发现敲门的人自己认识,遂发信息告知陈跃,不是警方来抓吸毒。
陈跃、李智回到8335房间后,都不知道潘朵去向,陈跃即打电话给潘朵,潘朵未接,发微信也未回复,两人就在房间休息。
凌晨4时许,潘朵回电话给陈跃,告知自己摔伤,陈跃和李智在物流大厦1楼找到潘朵,发现潘朵躺在地上已经受伤,意识清醒。
潘朵称,当时吸毒后听见有人敲门,以为是警察来抓吸毒,就准备爬到8335房间窗户外的隔道处躲起来,不小心失足从三楼摔下。
陈跃拔打120,李智则开车回家,急救车到达现场后,陈跃协助医生将潘朵送到医院,医生初步检查后,陈跃得知潘朵伤情严重,不久后离开医院。
7时30分许,潘朵经全力抢救无效死亡,警方询问时,接诊医生陈述,当时问潘朵是怎么回事,潘朵回答说是和女朋友吵架,从楼上跳下来摔伤。
经调查,警方认定潘朵系高空坠落受伤,经全力抢救无效后死亡,事故发生后,经警方联系物流公司主持协调,物流公司赔偿潘朵父母65000元。
事后潘朵父母将物流公司、李智、陈跃诉至法院,索赔647420元,并提出如下事实与理由:
1.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酒店作为经营者,对进入其场所的人员负有安全保障义务,酒店方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导致潘朵坠楼死亡,应承担侵权责任。
2.陈跃、李智明知潘朵吸食毒品,在紧急情况下未对潘朵进行应尽的照看义务,应承担侵权责任。
物流公司辩称:
1.物流公司名下酒店已转租给朱斌,本案事故发生在租赁期内,酒店3楼的房屋和设备设施使用权,及相应管理义务已转移至承租人,物流公司不是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
2.经营者需提供安全保障义务的对象,是正常合法的消费者或经营者允许的来访人员,本案中潘朵进入酒店,未办理任何手续。
三人既非合法消费者,也非经允许进入的合理来访人员,其入侵行为本就非法,且在非法入侵后吸食,物流公司无任何安全保障义务。
3.潘朵系在吸食毒品后,因听到有人敲打按摩部的不锈钢门,以为是派出所来抓吸毒而仓皇逃离,后因高空坠落身亡,坠落过程物流公司一无所知。
原告无证据证明潘朵死亡是因物流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所致,物流公司对潘朵死亡,既无法律上的直接责任,也无补充责任。
4.物流公司已尽人道主义救助义务,支付给原告救助款2万元。
李智辩称:并不认识潘朵,从见到潘朵至潘朵死亡,与潘朵在一起不到1小时;也没有看见潘朵跳楼,即使看到,李智当时去开不锈钢门,也来不及阻止。
陈跃辩称:
1.是潘朵主动找陈跃,并提供毒品。
2.潘朵已经成年,李智、陈跃都从门口往外跑,潘朵却要吊到窗外,是潘朵自己选择错误,当时因情况紧急,陈跃本能反应就是快点跑,没时间去注意潘朵。
3.陈跃回到8335房间后,没有看见潘朵,采取拨打潘朵电话、发微信的形式联系,找到潘朵后,又及时拨打120急救电话,已尽到义务。
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决?
本案中,原告主张物流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为两个方面:一是潘朵进入酒店未登记,二是8335房间窗户未安装限位器。
8335房间已转租给朱斌并停止营业,潘朵、陈跃自己开门进入,目的不是消费,物流公司未对潘朵进行登记,不属于安全保障义务范围,且未登记与潘朵坠楼不存在因果关系。
8335房间窗户离地面高度,对于正常人从事正常活动,即使未安装限位器,也不存在安全隐患,安全保障义务也在合理限度范围内。
潘朵是吸毒后,主观上为逃避警方抓捕,想躲到窗户外面去,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翻到窗户外存在危险仍为之,应自己承担责任。
李智、陈跃得知潘朵受伤后,立即拨打120,并将潘朵送至医院,因此潘朵死亡,与两人的照顾义务无因果关系,两人无需担责。
综上,潘朵死亡与安全保障义务无因果关系,并已得到适当补偿,故判决驳回原告诉求,案件受理费3537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