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怡(化名)报名
悠然驾校(化名)学车。
科目二学习期间,
她被连续更换了3个教练
参加考试,
结果“挂科了”。
她决定向驾校申请退费
却被以“已参加科目二考试的,
不予退费”的条款被拒。
近日,
长沙市芙蓉区法院审结了
一起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
2021年9月18日,谭怡向悠然驾校(化名)交纳2380元培训费报名学车,并与驾校签订《机动车驾驶培训合同》,约定:“如已经参加科目二考试,不予退费。”合同签订后,谭怡到驾校学车。
在科目二学习期间,谭怡认为驾校频繁更换教练,且教练存在培训不认真的问题,导致自己科目二未能顺利通过,决定换个驾校学车。谭怡便同悠然驾校协商退费,该驾校根据合同条款:已参加科目二考试的,不予退费。因驾校拒绝退费,谭怡不得已告上法庭。
庭审中,谭怡陈述:她在报名时,驾校承诺资深教练一对一指导的,所以才决定报的名。当她学到科目二时,连换了三个教练,每个教练教学风格迥异,还没练出手感就被催着去考试,结果是没有通过科目二,后面找了其他驾校的教练进行指导便“一把过”,谭怡认为并非她的能力问题。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已参加科目二考试的,不予退费。”《机动车驾驶培训合同》里的这一条款是否有效?
本案中,驾校提交的合同条款系“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即“格式条款”。其中有关退费的约定,驾校负有明确说明的义务。现驾校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对学员进行了免责说明,故驾校的抗辩意见,法院难以采信。
根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实行学时制,按照学时合理收取费用。学员提前终止培训申请退费,符合培训行业惯例。故案涉合同写明“已参加科目二考试的,不予退费”的条款无效,驾校无权依据案涉合同的格式条款限制谭怡退费的权利。
对于退款问题,因谭怡在驾校处参加过科目二培训,驾驶考试的通过与否,系内外因共同作用的结果,面对同样的教师及教学活动,其考试成绩可能不尽相同。根据本案中双方合同履行的程度及解除的具体原因,法院遂酌情认定驾校退还谭怡部分学费,即退还培训费1309元。
一审判决作出后,原、被告均未提出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随着私家车的普及,驾驶技能成为很多人的必备技能之一。因此,驾校行业在近年来得到了迅猛发展。随之而来的是各种合同纠纷,其中最引人关注的是驾校合同的退款问题。
一般情况下,学员与驾校签订的合同在签订时即生效。但值得注意的是,合同整体有效,并不意味着每一条条款都符合法律规定。某些看似普通的条款,可能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
本案中,“已参加科目二考试的,不予退费”条款,实系对被告案涉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系格式条款。作为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驾校没有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明显标识,学员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因此,驾校对于关涉合同解除权的重要条款未作提示,则学员主张不受该条款拘束符合法律规定。
驾校不合理地限制学员的合同解除权时,不是学员订立合同所期望的情形,与订立合同的目的相悖,损害了学员的合法权益,该格式条款应认定为无效。但格式条款无效并不能阻却学员解除合同、要求退还部分培训费的权利。故本院结合驾校已提供的服务占约定总量的比例、约定的计价方式等因素,依照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酌定驾校向学员退回部分培训费。
来源: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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