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疑妻子出轨,本想教训一下她,不成想成了杀人凶手!

福尔说剧 2023-08-05 15:2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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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事实

心生嫌疑

江苏扬州,有一女子莫某,在生意场上十分吃得开,广结良友。事业上是要风得风,要雨得雨。但是人无完人,莫某将全部心力花在事业上,难免会对家庭分心。长此以往,家庭不睦也是理所当然的,其丈夫忍受不了,便分道扬镳。

离婚后的莫某常发觉孤单、寂寞。后来在亲戚朋友的介绍下,认识了同样单身离异的张某。张某高大帅气,性格内敛,老实可靠,对莫某展开强烈追求。在张某的糖衣炮弹下,莫某逐渐对张某心生好感。两人一拍即合,很快完成了婚礼。

婚后,莫某仍旧每天忙生意上的事,经常需要应酬到很晚。张某心里愈发不踏实,跟莫某也提出过自己的不满,但莫某没当回事,继续忙生意。

张某开始怀疑妻子是否背叛了自己,想着偷偷给她点教训。于是私自购买了百草枯,在莫某的内裤上涂满农药并将其晒干。

天人两别

对此事一无所知的莫某,穿上那条带有剧毒的内裤。很快,莫某身体出现不适,下体溃烂、恶心呕吐、胸闷等。去了医院后,有经验的医生很快确认了是百草枯中毒。目前,对于百草枯,任谁都无回天之力。

要不了几天,莫某就在极度痛苦中死去。公安机关随即展开调查,认为其丈夫具有重大嫌疑。张某被传唤至警局,没几个回合张某就全部交代了,而张某也在警方口中得知妻子并未出轨。

以案释法

公安机关将案子移送到检察院进行审理,依法判决张某涉嫌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但由于其认错态度良好,并取得了受害者家属的谅解,最终判决张某12年有期徒刑。

张某对妻子下毒,为何不构成投毒罪?

张某怀疑妻子不忠,本想用百草枯教训一下,来建立威严。不成想,事情超出了预期。既然他对妻子下毒,为什么法院没有依法判决其投毒罪?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投毒罪,又名投放危险物质罪。是指行为人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投毒罪危害的客体主要是公共安全,就是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权、或者财产安全权。

而张某在莫某内裤上涂满剧毒,其危害的是莫某的生命安全,并不是不特定的人群、或是公共安全。

所以本案区别于投毒案的关键就是,行为人侵害的客体不同。所以张某依法不构成投毒罪。

张某明明是下毒害莫某,为什么不构成故意杀人罪,而是故意伤害罪?

什么是故意杀人罪?

根据《刑法》,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的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这时,行为主体侵犯的是客体的生命权。

案件中的张某下毒的目的,并非是杀害自己的妻子,而是不满妻子忙于应酬,不顾及家人,想给妻子教训,获取威严。

根据《刑法》规定,故意伤害罪是指,行为主体故意的非法损害他人健康的行为。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和故意杀人,虽然二者的结果是相同的,但是二者中行为主体的作案动机却是不同的。

在区分两者罪名时,不仅仅需要依据结果去判断,还需要结合案件发生时间、作案手段、罪犯心理、罪犯目的等多方面综合断定。

王某也没想到,“自己的小把戏”会酿成这么严重的后果。虽然莫某死亡的事实成立,但是王某依法构成的依然是故意伤人罪,不过在原有刑罚的基础上加重责罚。

所以,法院依法判决,张某构成故意伤害罪。

为什么张某致人死亡,却只判处12年有期徒刑?

首先,是依据法院判决,张某依法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据法律,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只有对于作案手段相当恶劣的才处以死刑、或者无期。

张某的行为不属于恶劣手段致人重伤,依法应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再者张某坦白作案经过,同时在案发之后取得莫家父母的谅解,依法可以减轻处罚。

并且张某和莫某属于法定夫妻关系,所以本案属于家庭纠纷。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于因为恋爱、家庭、邻居等民间矛盾而引发的犯罪。

如若犯罪动机、犯罪手段不属于恶劣性质的犯罪,并且是由于受害方的过错而引起的突发性犯罪,应当酌情从宽处理。

相爱容易,相处难。夫妻相处也是一门学问,沟通是搭建关系的桥梁,也是解决问题的方法。有问题互相沟通,避免造成不必要的灾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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