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北京女律师发文向要几名法官与检察官喊话,称后者们承办案件会见被告人期间,对律师进行了恶意评价,已经涉嫌严重侵犯名誉权,律师要发起民事诉讼。文章已经获得了上万次的点击量,直接点名了几名检察官、法官的名字,不知道该案是否能最终成案,结果如何?
文章写到,在开庭期间,被告人当庭陈述,有法官检察官在会见其时,对其委托的律师的评价是,诸如“狗屁”、“泼妇”等内容,“法律专业知识非常差,职业操守非常差”、“法律专业知识非常差,职业操守非常差,不要以为律师能真正做什么有用辩护,都是骗你们的钱”、“在网上写的文章象小学生,语句不通顺,标点符号都不全,看了让人觉得好笑”等等,目的就是动员被告人解除对律师的委托,应该委托本地律师。
律师也感到案件的法官、检察官不会对其有好的评价,可没想到会被评价恶劣到如此程度,严重到向案件当事人直接抨击。女律师不惜公开发文怒怼,想想也能理解,试想,辩护律师在开庭时,当着法官检察官及自己律师同行的面,听到被告人公开转述自己被办案法官检察官如此评价时,该是心里多么的无比哇凉哇凉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建立健全禁止法官、检察官与律师不正当接触交往制度机制的意见》。其中规定,严禁法官、检察官为律师介绍案件,为当事人推荐、介绍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要求、建议或者暗示当事人更换符合代理条件的律师。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要加强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持续推动审判流程公开和检务公开。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需要与司法行政机关组成联合调查组,对法官、检察官与律师不正当接触交往问题共同开展调查。对查实的不正当接触交往问题,要坚持从严的原则,综合考虑行为性质、情节、后果、社会影响以及是否存在主动交代等因素,依规依纪依法对法官、检察官作出处分......为何会如此规定,只因司法人员向案件当事人推荐律师,直接或暗示的要求当事人更换律师,有违司法办案的中立性原则和要求,但却已经发生了不是一例两例了。
没想到“两高一部”专门出台了《关于建立健全禁止法官、检察官与律师不正当接触交往制度机制的意见》以后,还在有司法人员在通过让当事人更换律师的方式来达到把控办案走向的方式吗?
如果律师所言属实的话,这究竟是没有学习相关的规定,还是明知有此规定却认为不会受到查处而有恃无恐?其实没有相关的规定,作为一名法律人的基本常识也应该知道,委托哪个律师代理自己的案件,是当事人的基本法定诉讼权利。作为司法人员,干预当事人的律师选择权,不管是按照法律规定,还是基本社会常识,都是根本说不过去的。
律师文章的点击量已经过万,按照常理,如果律师所言是虚假的话,几名法官检察官乃至所在的司法机关,早就应该报案处理了,文章点击量这么大,已经是涉嫌造谣诽谤违法犯罪情形了。
可如果律师所言属实的话,则是按照规定应该与司法行政机关组成联合调查组立案查处有关司法人员了。这样的办案风格和方式,可是事关所有律师今后执业权益保障的重大问题了。
想要查明律师文章所言是否属实的方法很简单:法院案件庭审,不止有全程的视频监控,还有诸多的在场人员,想要查明白是不是被告人当庭如此陈述应该不难;按照规定,法官、检察官会见被告人,都是有会见记录和监控视频的,究竟会见时说了什么,应该也不难查清楚。
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及司法的运行基本规律,无论是检察官还是法官,虽然是案件的承办人,办案的首要前提是保持跟案件结果、跟案件当事人的利益独立性,保证办案的中立性,只向法律、社会、国家负责,只向证据和事实负责。
如果检察官、法官失去了这样的办案独立性、中立性,而是想要通过办案达到自己的个人目的,想要通过排除辩护律师对办案异议的方式,达到办案过程、办案结果尽在自己掌握的话,就意味着等于取消了律师辩护制度的设置意义,让司法办案过程失去了必要的监督。严重点说,冤假错案都是这么产生的。
诚然,不同的律师,对于法律规定的证据和事实标准要求不一,对于办案人员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度要求不一,处理跟司法人员不同观点时的方式不同。基于此的大体而言,外地律师在某些司法人员的印象里,也便产生了不“配合工作”、不“容易沟通”的评价,甚至是有了动员当事人换了律师的想法和冲动。
如此的理由,是不是司法人员能在办案过程中,直接评价律师的表现,乃至跟案件当事人直接抨击律师、要求或建议当事人直接换掉律师的理由呢?须知,司法人员的办案表现,是体现在法庭上、法律文书上,而不是跟当事人的私下沟通上,否则如此办案的话,又如何令案件当事人信服?
近期,发生了一系列的律师跟司法人员的办案摩擦和纠纷,总结起来成因,还是以往运行成效效果显著的司法公开、庭审公开没有落实到位。试想,如果庭审直播的话,还会发生这样的冲突吗?即便涉事人员不忌惮相关的司法规定,也不会不忌惮庭审公开、舆论监督的威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