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员工主动提出解除合同,公司也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职场计算机科 2025-04-09 21:34:49

工伤员工提出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除了工伤待遇赔偿外,还能不能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呢?需要根据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以及实际情形判断:

(1)如果是因为公司未提供劳动保护导致工伤或患职业病,员工以“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提出解除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2)若是因为公司未缴社保,导致员工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员工以“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提出解除合同,公司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3)如果公司未依法支付工伤员工的停工留薪期工资,员工以“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提出离职,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观点,部分地区认为停工留薪期工资属于工伤待遇,不属于劳动报酬不支持经济补偿。

(4)如果员工只是以发生工伤事故提出离职,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实践中也有不同的裁判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无需支付,理由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是在用人单位存在过失的情况下,劳动者才享有单方解除权,工伤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另一种观点认为应当支付,理由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六项规定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员工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经鉴定为五到十级的工伤员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由此可见,工伤被鉴定为五到十级伤残的,应当属于员工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案例解析】

(2024)渝01民终7143号

李某2008年4月与重庆市某机械公司建立劳动关系,2022年12月27日7时20分左右,李某在驾驶摩托车上班的途中,导致李某受伤。

李某被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为:锁骨骨折、肋骨多处骨折、动眼神经损伤、眼挫伤等多处损伤。

经公安机关认定,李某在本次事故中负同等责任。

2023年2月,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认为李某受到的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为工伤。

2023年9月,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初次鉴定结论书》,鉴定结论为:李某为伤残陆级,无生活自理障碍。

2023年11月,李某向公司邮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其中载明:因工伤而决定通知贵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随后李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各项工伤待遇573304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88000元。

劳动仲裁未予受理,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 李某于2022年12月27日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并被认定为工伤,经鉴定为伤残六级。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因此,五、六级工伤职工请求解除劳动合同的,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六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工伤职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应当予以支持。

故李某以工伤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合同后,公司应当依法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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