纹身、纹眉、纹美瞳线不属于医疗美容,纹身馆、美容院也可以做吗

李贺说 2024-08-03 00:50:38
纹眉、纹唇、纹美瞳线究竟属于生活美容还是医疗美容,存有争议,根据实事求是的原则,应透过现象看本质,具体案件具体分析,纹眉、纹唇、纹美瞳线之生活美容名副其实者按照生活美容对待(不按照医疗美容对待),打着纹眉、纹唇、纹美瞳线等生活美容的旗号行医疗美容之实者按照医疗美容对待—— 上诉人(原审原告)郑某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董某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审法院认为,《卫生部关于文身不纳入医疗美容项目管理的批复》(卫医政函(2009)293号)明确指出“纹身不纳入医疗美容项目”,纹身是将颜料通过刺破皮肤渗透真皮层下的操作过程,与纹眉、纹唇、纹美瞳线是同种的操作技术,故通过上述文件可以认定纹眉、纹唇、纹美瞳线亦不属于医疗美容项目。 且,卫办医政发(2009)220号《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中美容外科项目分级包括眉修整术、眉提升术,美容皮肤科的激光治疗项目包括去纹眉和纹身,眉修整术、眉提升术是在眉上皮肤创建缺口,激光去纹眉、纹身是指用激光烧灼碳化表浅皮肤组织,从而去除色素,上述项目与纹眉、纹唇、纹美瞳线属于不同的美容项目。 纹眉、纹唇、纹美瞳线不属于医疗美容项目,《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23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登记机关核准开展医疗美容诊疗科目,不得开展医疗美容服务”这一规定不适用于仅有纹眉、纹唇、纹美瞳线项目的美容机构。 二审法院认为,郑某上诉主张原审适用的批复不属于法律法规且已失效,根据《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2016年)和《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2009.12)》、纹眉的特点、司法机关的判例及多地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纹眉属于医疗美容项目,某某公司无医疗资质实施该行为,应适用消保法第55条第1款惩罚性赔偿之规定。 但,《卫生部关于文身不纳入医疗美容项目管理的批复》(卫医政函(2009)293号)系行业管理办法,是行政机关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或地方性法规而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机关虽然对《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进行修正,但并不必然导致上述批复失效。 并,根据《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2条第1款,医疗美容是指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而纹身、纹眉、纹美瞳线是通过针进行破皮,将色素着附与表皮层,起到美容的效果。 且,《医疗美容服务管理目录》中并未将纹眉、纹唇、纹美瞳线列为医疗美容项目。 故,根据上述规定,纹眉、纹唇、纹美瞳线不属于医疗美容项目。 另,郑某亦未提供证据证明案涉项目符合医疗美容项目的特征。 李大贺律师认为上述裁判理由太过绝对,纹眉、纹唇、纹美瞳线究竟属于生活美容,还是属于医疗美容,存在争论,尚无定论,例如,福某市卫生健康局于2023年4月10日作出的《关于市政协十四届二次会议第20233069号提案的协办意见》明确:卫生部《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中有将“去文身和文眉”纳入医疗美容项目管理,因此卫健局针对“去文身和文眉”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但是 “郑某亦未提供证据证明案涉项目符合医疗美容项目的特征”,李大贺律师认为这一裁判理由还是体现了二审法院的实事求是、细致严谨的精神的,即: 必须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必须透过现象看本质,纹眉、纹唇、纹美瞳线之生活美容名副其实者按照生活美容对待(不按照医疗美容对待),打着纹眉、纹唇、纹美瞳线等生活美容的旗号行医疗美容之实者按照医疗美容对待。 注:本文系李大贺律师对具体个案进行的整理改编,不具有普遍适用性,仅供参考。读者对自己的案件,可根据具体的个案案情,委托专业律师来进行相应的分析评价,对谈判策略、起诉状、上诉状、申诉书、答辩状、举质证意见、辩论意见等进行有针对性的安排。模仿照抄者,风险自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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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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