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及裁判结果:
陈万仓、梁丽丽是一对中年夫妻,恩爱有加,育有一子名叫陈云。在东北某边境城市一家国有企业供职。
两人于2007年3月购买了大地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地开发公司)开发的某小区3号楼A单元501号房。该楼房地下一层为车库和水泵房等。陈万仓、梁丽丽、陈云称,自2008年9月入住以来,一直受到水泵运转发出的噪声影响,导致陈万仓左耳听力下降,为此多次到医院治疗。
2009年8月31日,陈万仓委托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在案涉房屋卧室对水泵噪声进行监测,结论为:501号房主卧室昼间实测值为42.1分贝、夜间实测值为38.2分贝。为此,大地开发公司对案涉楼房地下一层的水泵房采取了更换水泵等减噪措施。陈万仓等仍感到噪声未消除,遂再次委托监测,结论为:501号房卧室夜间实测值为40.9分贝。此后,某开发公司未再对案涉水泵采取整改措施。
陈万仓等三人提起诉讼,请求大地开发公司赔偿医疗费及后续治疗费、精神抚慰金、噪声检测费、专项维修资金、房屋购置税、房屋办证费;按市场价回收案涉房屋,并支付搬迁费。
某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1日作出一审民事判决:一、大地开发公司应按市场价格回收小区3号楼A单元501号房屋,并向陈万仓、梁丽丽支付该房的回收价款564482元,某小区3号楼A单元501号房屋归某开发公司所有;二、某开发公司给付陈万仓、梁丽丽房屋家具、家电的市内搬迁费800元,陈万仓、梁丽丽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将某小区3号楼A单元501号房屋腾空,并交付给某开发公司;三、某开发公司退回陈万仓、梁丽丽物业维修专项资金1736.6元;四、大地开发公司赔偿陈万仓、梁丽丽房屋购置税4206.6元;五、大地开发公司赔偿陈万仓、梁丽丽房屋办证费180元;六、大地开发公司赔偿陈万仓医疗费3327.94元;七、大地开发公司赔偿陈万仓、梁丽丽检测费467元;八、大地开发公司赔偿陈万仓、梁丽丽、陈云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
一审判决后,大地开发公司以其不应承担责任为由,提起上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4日作出终审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法理及依据:
本案争议焦点有两个,一是某开发公司是否为本案的适格被告;二是住宅楼内水泵噪声污染应如何认定,大地开发公司是否应向陈万仓等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大地开发公司作为房产开发商及案涉水泵安装地点的选定者,应确保其所选定的水泵设置位置不对业主产生噪声干扰,并有对水泵采取隔音防噪措施的义务。该隔音防噪义务系伴随案涉水泵设置地点的选定而产生,不能简单通过房屋买卖合同而转移给业主,故大地开发公司是本案适格的被告。
虽然《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适用于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向环境排放噪声的设备、设施的管理、评价与控制,未专门针对住宅楼内附属设施(含水泵)的噪音排放限值予以规定,而目前对住宅楼内设备(含水泵)的噪声评价亦无专门标准,但这并不意味着住宅楼内附属设施(含水泵)不会产生噪声污染或其噪声排放不受限制。
根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条的规定,案涉水泵运转声音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并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时,亦构成噪声污染。根据《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规定,既然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和商业经营活动中对周围环境(含住宅环境)排放的噪声超过规定限值即构成噪声污染,那么在目前对住宅楼内设备(含水泵)的噪声评价尚无专门标准的情况下,参照适用《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作为案涉水泵噪声的评价标准并无不当。
经监测,案涉房屋卧室水泵运转所产生的噪声夜间高于《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规定的卧室夜间噪声限值,亦高于同期《住宅设计规范》规定的住宅卧室夜间噪声标准,构成噪声污染。因某开发公司未能证明其已完全尽到隔音降噪义务或案涉水泵噪声污染系水泵自身单方原因所致,故其对案涉水泵噪声给陈万仓等三人造成的损害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为此,在案涉水泵噪声未能根本解决的情况下,生效裁判判决大地开发公司按市场价格回购案涉房屋,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要点提示:
本案系商品房住宅楼内水泵噪声污染造成损害的新类型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法院充分考虑住宅楼内水泵噪声污染的特殊性,基于大地开发公司是房产开发商及案涉水泵安装地点选定者的事实,认定其对水泵的安装有采取隔音防噪措施的义务,且该义务系伴随水泵设置地点的选定而产生,不能简单通过房屋买卖合同而转移给业主。
同时,基于目前缺乏住宅楼内水泵运行噪声评价标准的现实情况,本案判决参照适用《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认定住宅楼内水泵运转声音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并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构成噪声污染,具有合理性。在大地开发公司经整改仍无法解决水泵噪声污染的情况下,本案判决大地开发公司回购案涉房屋并赔偿相应损失。为此,
本案对于如何评判住宅楼内附属设施(含水泵)的噪声超标具有较强的指导和参考价值,对于维护人民群众宁静生活的权益,警示和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关注噪声问题,自觉承担生态环境保护社会责任,具有较好的示范引导作用。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2条、第6条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2010)第3.0.3.1条、第3.0.3.2条《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1适用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