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合肥一男子交18万首付买房,贷款179万分20年还清。七年后想提前还贷,银行却要求支付剩余13年的全部利息39.65万。男子表示合同根本没这条款,翻看合同后傻眼了,这条款藏在不起眼的角落。到底该不该还这笔利息?法院判了!
1.
案情回顾
王小明是安徽合肥一名上进的年轻人,妻子是位兢兢业业的小学老师。两口子都想早点买套自己的房子,不管多苦多累都值得。
七年前的一天,王小明去银行办事,刚好遇到某小区开发商在做推广。销售人员信誓旦旦地表示,只要交18万首付,就能拿下一套二居室,剩余176万可以分20年还清。
王小明和妻子一合计,每月还款不到一万,咬咬牙还是能负担,当即就交了首付。
“你们放心,这可是银行直接放贷,绝对靠谱!”销售人员拍着胸脯保证。两口子也没太仔细看合同内容,就这样签了字。
这几年,王小明的事业蒸蒸日上,副业也有了起色。夫妻俩省吃俭用,攒下一笔钱,打算提前还清房贷,省下后面的利息。
来到银行后,工作人员的一句话把王小明给惊到了:“按合同规定,剩下13年10个月的利息一分不能少,您需要一次性还清135万本金加39.65万利息,总共174.65万。”
“不对吧?提前还款不是应该少付利息吗?”王小明一脸懵。
“您可以回去看看合同。”银行工作人员不慌不忙地说。
回到家翻出合同仔细一看,王小明气得直跺脚,这条款真的藏在密密麻麻的条文里,字体还特别小!
“我当时根本没注意到这条款,这不是明摆着坑人吗?”王小明怒气冲冲地说。
妻子也看不下去了:“这不是变相强制收取没用到的利息吗?太不合理了!”
王小明一气之下决定打官司,“这种霸王条款,我死也不认!”
2.
法律分析
本案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法律问题:
1、合同条款的公平性。根据《合同法》,合同双方应遵循公平原则。银行将“提前还款不减免利息”的重要条款用小字体藏在不起眼处,违反了公平原则。
2、告知义务的履行。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金融机构应当主动告知消费者与其权益密切相关的重要信息。银行未尽到告知义务,构成对消费者的误导。
3、格式条款的效力。按照《民法典》,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权利义务关系。银行单方面制定的“提前还款不减免利息”条款,明显加重了消费者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王小明提前还款后无需支付未来13年的利息,银行只能按照正常提前还款政策收取合理手续费。
对此,你怎么看?
房地产不倒,天理难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