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是彩礼惹争端!江西上饶,21岁男子与18岁女子经媒人介绍认识,相识1个月即开始同居,同居2年后双方发生争执,男子认为女子和他人关系暧昧,双方发生矛盾5个月后分手,男子要求女方返还彩礼141780元,女方却不愿返还,声称是男子不孕不育且脾气暴躁才导致分手,法院判决或惹人争议!
王峰初中毕业后就辍学打工,21岁那年的正月,父母催着他结婚,经媒人介绍认识18岁的陆兰,双方确立婚约关系,王峰当场给付陆兰见面礼1680元。
认识1个月后,两人就开始同居生活,双方还一起到上海打工10个月,10个月后陆兰与王峰分开,独自一人去义乌,到杜梅打工的地方游玩。
双方同居期间,王峰按照当地习俗,逢年过节给陆兰的双亲送“过节礼”,光2次拜年红包就有6700元,第1年4320元、第2年2380元。
双方认识1年后,按照地方风俗举行订婚仪式,并宴请亲朋好友,王峰交给陆兰母亲杜梅聘金10万元,交给陆兰订婚红包18600元,并向陆兰的亲朋好友分发订婚红包等。
双方还一同到金店,由王峰花3万元,为陆兰购买“三金”,几天后,王峰又花费2300元,为陆兰举办20岁生日酒,此后双方共赴上海、义乌等地务工。
同居2年后,双方陆续发生争吵,反复纠缠5个月后分手,且因为年龄原因,双方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王峰认为自己付出巨大,遂诉至法院要求女方返还彩礼141780元。
王峰称:双方分手前5个月,自己发现陆兰与另一男孩有暧昧关系,而陆兰故意找借口与王峰闹事,杜梅还说王峰对陆兰不好,要求王峰写保证书。
不久后陆兰提出悔婚,并拒绝返还彩礼、金戒指等,两人相识2年期间,王峰花光积蓄,给女方及其亲属彩礼、红包,办理订婚酒席,为陆兰办理生日酒席等合计花费203578元。
陆兰辩称:
1.王峰与陆兰未能结婚的过错在王峰,庭审查明陆兰与王峰共同生活2年之久而未怀孕,王峰及其家人向陆兰方提出,当年必须要有个小孩。
王峰与陆兰同居2年未怀孕,结合王峰及其家人急切生子的愿望,按常理王峰应该会主动提议双方共同去医院查明未能怀孕的原因。
然而王峰没有这样做,而是自己去上饶九龙医院和曙光医院手术治疗,同时一直服用中药,可见,王峰对于陆兰2年未怀孕的原因心知肚明,故没有提出让女方去做妇科检查,而是自己静悄悄的吃药治疗。
王峰因自己的身体原因,导致与陆兰生活不和谐,两年未能怀孕,王峰及其家人急于生子,给陆兰造成极大的压力和困扰。
陆兰作为单亲家庭走出来的孩子,深知对女人而言,有一个完整的家庭是多么幸福的一件事,故其在与王峰共同生活中,对双方的感情应该是倍加珍惜的。
杜梅作为一个遭遇过不幸婚姻的母亲感同身受,希望女儿的婚姻幸福美满,故其在女儿与王峰的关系中应该是起积极的作用的。
王峰作为一个男人,在与陆兰有矛盾时,竟迁怒于“未来的丈母娘”,对杜梅称“有其母必有其女”,说出如此刻薄、诅咒的话,可见其为人刻薄、寡恩。
无论王峰是在什么情形下说的这番话,都极大地伤害了杜梅和陆兰的感情,王峰当庭也自认脾气不好,平时常骂陆兰,可见造成感情不和的原因在于王峰。
综上,正是由于王峰的病情及脾气,造成王峰与陆兰生活不和谐、感情不和,导致王峰与陆兰未能结婚过错在王峰。
2.《江西省高院关于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第19条规定,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超过2年,因感情破裂提出分手,一方要求对方返还彩礼的,不予支持。
王峰与陆兰从开始同居到分手,一共是28个月,期间陆兰虽有到母亲和父亲处游玩,但即便是真正的夫妻,也不可能时时刻刻在一起,因此可认定双方共同生活时间已超过2年。
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决?
王峰与陆兰相识相恋并同居生活,王峰因订婚向杜梅给付10万元聘金,为陆兰购买三金,向女方亲属分发订婚红包,逢年过节向陆兰双亲送过节礼,这些事实双方均认可。
我国法律主张结婚以自愿为原则,以感情为基础,禁止借婚约索取财物,广义上的彩礼,应包括男方为实现与女方结婚为目的,所给付的金钱和贵重物品。
本案中,王峰给杜梅的10万元聘金和为陆兰购买的三金,均应视为彩礼,其中三金中的手镯、项链、吊坠均已返还,但价值3800元的金戒指未返还。
王峰依习俗分发给女方亲属的定亲红包、逢年过节给陆兰双亲的过节礼,以及同居期间的开销等,应属于赠与和生活消费范畴,不宜认定为彩礼,故本案彩礼合计103800元。
王峰和陆兰虽未登记结婚,但二人确实在一起共同生活很长的时间,双方家庭均为两人孕育爱情的结晶做出努力,且共同生活期间必然产生一些生活开支,故不宜要求陆兰全额返还彩礼。
结合王峰和陆兰的同居的事实、同居的时长等因素,酌定女方应返还20%彩礼,即20760元为宜,驳回王峰其他诉求。
兄弟,你不行就真别怪人家了,放手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