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联法对我国法学的影响有多大?
晶源阅览趣事
2025-01-31 11:0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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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以来很长时期,我国实行“一面倒”方针全盘学习苏联,法制建设方面也不例外。我国接受了苏联以苏维埃法概念为核心的法学理论,并借鉴其宪法制度、国家机构组成、立法和司法体制及一系列立法经验,同时按照苏联模式培养法学教育和司法实务人才。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法治建设正逐步与世界接轨。过去,我国采用的苏联模式法律制度适应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但实践证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亟需吸收各国经验的、完善且先进的法律制度。如今,俄罗斯在苏联解体后也在进行法学更新与法治改革。作为曾对我国法治产生巨大影响的国家,其动向值得我们关注、研究和比较借鉴。
自苏联社会主义政权建立以来,法概念的形成经历了漫长过程,并深刻影响了我国对法的理解。苏联法学界,如库尔斯基、斯图契卡、巴舒卡尼斯、拉祖莫夫斯基、马里茨基及维辛斯基等巨匠,均对法的定义提出了独到见解,其中维辛斯基提出的“法的统治阶级意志说”尤为突出,成为苏联及受苏联影响国家法学理论的核心。新中国成立后,随着苏联法学的流入,其关于法的阶级性、国家强制性等观点深刻影响了我国的法制教育和法学研究。直至上世纪七八十年代,我国法学界仍普遍采用苏联法学的主流观点。然而,根据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法的本质应从其客观影响与作用来认识,不应简单化为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
苏联传统法学将法的功能定位为“阶级统治的工具”,强调法为无产阶级政治服务,如卡冈诺维奇、巴舒卡尼斯等法学家均持此观点。长期以来,我国法学教科书及论文中普遍渗透着法的工具论思想,认为资产阶级法律是压迫工具,社会主义法律则是无产阶级专政的工具。然而,在政权稳固后,一味强调工具论致使法仅为推行政策服务,忽视了法的社会功能与公民权益保护。我国政治传统偏重实用主义,使得法律不稳定,制订、执行、遵守均不严肃,法律逐渐失去威信。可见,工具论观念对于建立完备、持久的法治体系是不利的,它忽视了法应当回应社会需要、解决实际问题、调整社会关系和维护公民权益。
通过对比54宪法与苏联宪法,可见两国在司法机构设置、职能、行政机构建立及刑事政策等方面相似。我国仿照苏联,设立了各级法院、人民陪审员制度,并确立了最高人民法院的最高审判机关地位,同时上级法院监督下级法院工作。两国宪法都规定了司法独立性,但侧重点略有不同,苏联突出法官独立,我国则强调法院独立。我国还借鉴了苏联宪法中关于少数民族使用本民族语言进行审判的权利、审判公开原则、被告人获得辩护的权利以及检察权的行使方式等。在行政机构设置上,我国参考了苏联的部长会议下设各部和国家委员会的做法,并全盘接受了苏联的高度集中计划经济体制,但根据国情进行了细微调整。
在刑事政策上,苏联曾倾向于将罪行与处罚相一致的原则斥为“右倾机会主义”,强调以灵活斗争方法应对复杂的阶级斗争,坚决镇压敌人。而我国建国初期,鉴于阶级斗争的尖锐复杂,同样采取了灵活的刑事政策。政权稳固后,受“左”倾思潮影响,一些正确的司法原则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司法独立”却遭批判。为应对多变的犯罪形势,我国与苏联一样,采用了类推制度,允许在刑法未直接规定的情况下,依据犯罪的严重性和种类最相近的条文进行处罚。苏联于1959年取消了类推制度,而在我国,因法律虚无主义盛行,79刑法保留了类推制度,仅在适用条件上更为严格,直至97刑法颁布才被废除。
法学全面学习苏联经验,法学教育亦不例外。苏联专家来华授课,教材多直接翻译自苏联,法学基础理论教材更采用苏联“国家与法的理论”体系,强调法的阶级性和工具性。此影响深远,上世纪七十、八十年代我国教材普遍延续苏联体例和观点。改革开放后,我国法学教育开始变革,逐渐摆脱苏联模式,形成独立的法学基础理论或法理学学科,不再一味强调法的阶级性,而是深入探讨法的其他价值和作用。尽管当前法理学教材仍受苏联影响,但已有学者跳出僵化框架,提出新观点。在全球化与市场经济深化影响下,我国法治建设、法学教育出现新形势,立法、司法制度取得进步,法学教育也更加注重当代法治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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