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警察职业保障是否到位?

晶源阅览趣事 2025-03-04 11:27:50
#律师来帮忙# 最早提出警察职业保障的问题可追溯至上‬世纪90年代,伴随法治化进程的推进而逐渐凸显。特别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后,全面深化改革号角吹响,警察职业问题在最高决策层纲领性文件中获得了全面确认。2015年,《关于全面深化公安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明确指出,需根据人民警察的特性,构建有别于其他公务员的管理与保障机制,实施分类管理,并强化招录培养机制。同时,该意见还强调要落实人民警察生活待遇“高于地方、略低于军队”的原则,建立健全工资待遇及职业风险保障体系,完善抚恤优待制度,依法维护执法权威,并规范警务辅助人员管理。 警察职业保障制度主要分为执法保障与福利保障两大方面,但现行警察法在这两方面均显著存在制度缺失,尤其是福利保障方面,未能体现警察职业的特殊性。自1995年警察法实施以来,未能针对实际情况进行充分修改,法律规定与现实严重脱节,执行效果不佳。例如‬,警察‬实行‬普通‬公务员‬工资‬制度‬,物质待遇偏低,且地域差异大,与国外警察相比差距明显;职业风险防范不足,法律保障缺失,装备落后,执法技能不足,对危害警察履职的犯罪行为惩处不力;警察个人晋升空间有限,职业发展受限,影响工作积极性;职业荣誉感不强,形象受损,影响执法效果与队伍素质提升。 过去很长一段时期,人民警察被视为专政工具,只强调奉献与牺牲,而忽视权益保障,警察队伍付出了巨大的‬牺牲。长期忽视保障‬警察权益,势必损害队伍士气,挫伤干警积极性,影响战斗力。在依法治国背景下,人民警察肩负着打击敌人、保护人民、惩治犯罪、服务群众、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神圣职责与使命。必须有效保障警察的职业权益与个人合法权益,激发队伍活力,吸引优秀人才。同时,鉴于警察职业的特殊性,应未雨绸缪,做好制度保障,确保警察在执行公务时既能发扬奉献与牺牲精神,又能将牺牲降至最低,保障队伍后继有人,警察事业蓬勃发展。 警察法虽明确了‬‬人民警察的十四项职责,但实际生活中,他们承担的社会责任远超此范围,涉及众多超越法定职责的非警务活动。然而,对警察活动的评价却常偏离法治标准,转而采用抽象、概括且理想化的政治标准,即以人民满意度为衡量尺度,在实际执法中难以具体量化,甚至异化为追求人人满意,致使警察执法左右为难。同时,对警察职业保障的认识也存在偏差,过分关注物质利益,忽视了发展空间、职业尊荣、心理满足及精神享受等多方面需求。尽管‬有‬观点‬认为‬警察职业保障应涵盖执法安全、政治经济待遇、身心健康、职业培训及职业风险保障五个方面,但此观点尚未成为共识并付诸实践。 警察队伍的管理和职业保障采取的是粗放模式,形成了“干多干少一样‬、干好干坏一样”‬的消极氛围。域外警察普遍享有优厚的工资待遇,警察工资明显高于一般公务员,且享有多种补贴与福利。同时,为保障警察执法,法律赋予其合法使用暴力的权利,并对袭警行为给予严厉惩处。一些发达国家还成立了警察维权组织,以维护警察的合法权益与人格尊严。虽然近年来警察队伍内部建立了合法权益维护机构,但因其仅限于内部设置,法定性、权威性不足,维权工作难以落实。从制度保障角度看,警察维权机制应超越队伍体制,需得到上位法授权与体制机制的保障,方能真正发挥作用。 在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警察队伍的职能正经历着重大变革,逐步回归其正确的定位。然而,新旧交替之际,地区发展不均衡,城镇化进程中的社会结构变动,政策调整难以迅速到位,群体矛盾激化,社会治安管理成本骤增。警察队伍既要继续履行未剥离的旧职责,又要应对不断涌现的新挑战,如流动人口管理、网络问题、跨境及跨国犯罪等。在维稳压力下,新旧职能交织,警察工作负担加重。加之警力总体匮乏,大量辅助人员参与执法,队伍素质参差不齐,技能提升缓慢,应对能力欠缺,新保障机制运用不足,新问题与矛盾频现,警察队伍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 我国人民警察职业保障虽已在党的纲领性文件中予以明确,并成为公安机关改革的重要内容,但全面落地生根仍任重道远。要深化对警察职业保障重要性的认识,准确界定警察法定职责,剔除非警务活动,并充分认知警察职业风险,提升风险防控意识,从法律制度上加强保护。同时,协辅警的职业定位与保障亦不容忽视,需规范招录、管理,加强职业保障。相关机关应大力支持与配合,完善法律制度,履行法定职责,保障落实到位。警察机关内部需完善激励机制,兼顾个人上升预期与晋升激励,实行精细化管理。建立并‬完善警察职业保障的救济机制,确保警察权益在受到侵害时能得到切实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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