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女子遭两条大型犬撕咬,路过司机见状鸣笛驱赶毫无效果!

明星私房菜秘籍 2024-12-01 20:26:34

近日,西安一女子遭两条大型犬撕咬。路过司机见状鸣笛驱赶,恶犬却转而攻击另一路人。凌晨4时许,一女子拼命挣扎、声嘶力竭地呼救,而那两只恶犬,犹如失去理智的野兽,无情地撕咬着她柔弱的身躯。路过的司机吴先生听到了这凄惨的求救声,他目睹了这恐怖的一幕,却因恶犬的凶猛而不敢贸然下车施救。周围车辆陆续停下,众人只能无奈地鸣笛,试图吓退恶犬,但却让两条恶犬更加肆无忌惮的撕咬女子。

就在这千钧一发之际,一位勇敢的环卫工人挺身而出。他以自己吸引恶犬的注意,为女子争取到了宝贵的逃脱时机。此时的女子已满身伤痕,踉跄地奔向一辆鸣笛的汽车,随后,被咬女子被送医救治。

法律漏洞与养犬乱象的交织

这起触目惊心的西安恶犬伤人事件,不禁让我们深思背后所反映出的城市养犬管理问题。近年来,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升,养犬成为了许多人的生活选择,但与此同时,因养犬引发的纠纷和悲剧也屡屡发生。

在2023年4月,原告曹某在完成村东头的浇地劳作后,当他在被告刘某的鸡棚前进行拉闸操作时,被刘某所豢养的狗狠狠地咬伤了手腕。刘某在听闻动静后现身,然而,他仅是沉默以对,随后其妻子选择以牙膏为曹某涂抹伤口,这种应对方式显得极为草率和不负责任。当曹某之子听闻此事后。次日晨曦初现,曹某之子便心急如焚地带着父亲踏上了艰难的求医之路。他们先后来到刘集卫生院、东阿县疾控中心,然而,得到的却是病情严重且无法医治的答复。无奈之下,父子二人只得奔赴聊城,期望能寻得一线生机。这一番辗转医治,曹某共计花费了2700元,加之600元的交通费用,总计3300元的支出,给这个家庭带来了不小的经济负担。为了捍卫自身的合法权益,曹某毅然决然地选择提起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倘若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所致,则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东阿法院在审理此案件时,秉持公正严谨的态度。经仔细审查,认为在本案中,被告无法提供有力证据来证实原告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形。故而判定被告需对原告所遭受的损失给予相应赔偿。在法官的耐心调解之下,被告刘某最终于2023年8月8日同意向原告曹某支付3000元,且此笔费用已顺利完成交付。

那么,养犬乱象屡禁不止,其根源究竟何在?一方面,部分养犬人缺乏对法律的敬畏和对他人生命安全的尊重,只追求个人的养犬乐趣,而忽视了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另一方面,监管部门在执法过程中面临诸多困难,如执法力量不足、监管手段有限等,导致一些违规养犬行为未能得到及时有效的制止和惩处。

犬主责任的深层剖析与法律的严肃审视

在西安恶犬伤人这一惨痛事件中,首要之务便是揪出犬主,让其承担起应有的法律责任。依据我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相关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然而,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但在此次事件中,女子显然不存在任何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形,因此犬主必须为女子所遭受的伤害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赔偿的范畴广泛且沉重,涵盖了女子的医疗费用、因伤误工导致的经济损失、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等。倘若女子因伤致残,还需支付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等;若不幸因伤离世,犬主则需承担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巨额费用。以山东东阿县曹某被狗咬伤一案为例,即便曹某伤势未达致残程度,但其治疗和交通费用已构成一定负担。而西安此次事件中女子所受伤害更为严重,若涉及长期的治疗与康复,相关费用将极为高昂。

在2023年1月,杨某骑着电动自行车,自北向南行驶,当行至一处路口时,一只未系安全牵绳、归丁某饲养的黑色狗从路东侧猛然窜出,与杨某的电动自行车轰然相撞。杨某瞬间倒地,身心皆遭重创,随即被送往医院,开启了漫长而煎熬的住院治疗之旅。

在这半年的时光里,医疗费如流水般累计高达6万多元,而杨某右膝关节的伤情经专业鉴定,更是被判定为十级伤残,然而,在杨某住院期间,丁某仅仅垫付了部分医疗费,双方在赔偿问题上,各执一词,纠纷激烈。

邓州法院在审慎审理这一案件时,认为被告丁某,作为动物的饲养者,未能对其饲养的动物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手段,致使该动物闯入公共区域,从而与原告杨某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其对杨某所承受的伤害后果,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而原告杨某,身为成年人,在驾驶电动自行车时,未依规在右侧道路通行,且于路口处车速过快,未能充分尽到合理的安全注意义务,对于自身伤害后果的产生,亦存有一定过错,需自行承担部分责任。

最终,在法院的悉心调解之下,被告丁某同意向原告杨某支付涵盖医疗费、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在内的各项费用,共计17万元。

从刑事法律角度审视,倘若犬主明知其所饲养的是禁养犬只,却因管理不善致使犬只伤人甚至致人死亡,那么其行为可能涉嫌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以往的类似案件中,那些因犬主失职导致严重后果的,均依法受到了严厉的刑事处罚。这一罪名相较过失致人死亡罪,量刑标准更为严苛,旨在对那些漠视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养犬行为予以重击。

受害者的身心创痛与社会的集体反思

从社会层面来看,这起事件再次将城市养犬问题推至舆论的风口浪尖,城市作为人类共同生活的空间,养犬行为本应在保障他人安全和公共秩序的前提下进行。然而,现实中部分养犬人的自私与漠视,只追求个人的喜好,却将公共安全和他人的权益置于脑后。

老刘不禁要问,在个人爱好与公共安全之间,养犬人究竟应当如何权衡?社会又应当如何发挥引导与监管的作用?是应当进一步加大对违规养犬行为的惩处力度,以严刑峻法形成强大的威慑力?还是应当侧重于加强对养犬人的教育与培训,从源头上提升其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那么您对此怎么看呢?欢迎您在评论区留下您的观点和看法,别忘了点赞关注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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