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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法》中关于主管部门代为履行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以及补种树木行为规定释义
文/务林人
《森林法》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组织代为履行,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一)拒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或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二)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一、代为履行含义
代为履行是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之一,一般是指行政强制执行机关或者第三人代替义务人履行法定义务,并向义务人征收必要费用的强制执行措施。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因此《森林法》规定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法组织代为履行的方式有两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既可以直接实施代为履行的行为,也可以组织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为履行。
根据《森林法》第八十一条规定林业主管部门依法组织代为履行的情形有两种:一是拒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或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二是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代为履行需要遵守的程序
林业主管部门依法组织代为履行的实施需要遵守《行政强制法》的规定:
代履行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代履行前送达决定书,代履行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代履行的理由和依据、方式和时间、标的、费用预算以及代履行人;
(2)代履行3日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
(3)代履行时,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派员到场监督;
(4)代履行完毕,行政机关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三、为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要对地上的违法建筑物等拆除的应当申请法院强制拆除
为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有时需要对地上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进行强制拆除。按照《行政强制法》第44条和第53条的规定,强制拆除的情形有两种: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和申请法院强制拆除。有的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申请法院执行,有的规定由行政机关强制执行,如果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由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拆除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法院强制拆除。现行法律中没有赋予林业主管部门强制拆除的权力;因此,对于地上的建筑物等,应当申请法院强制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