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犯罪,是近年来,司法机关高压打击的重点,毒品社会危害极大,具有成瘾性强,传播性强等特征,吸毒过量者,容易出现致幻或者窒息死亡,毒品,还容易滋生绑架,抢劫,杀人等暴力性刑事案件。
本案发生在广东省韶关市翁源县。
罪犯谢某,本地人,住广州市。
据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3月18日晚上,黄某联系罪犯谢某购买200元的毒品氯胺酮(k粉),谢某用手机联系刘某(已判刑)到翁源县汽车站对面,将4克毒品氯胺酮交给刘某,并指示刘某将毒品氯胺酮送至某酒店房间,随后,刘某按照指使将毒品送给黄某。
2011年3月22日,陈某(已判刑)打电话给廖某(已判刑),指使廖某驾车至惠州市区将其接至龙门县,准备第二天运送毒品到翁源县交易,当天,陈某,廖某窜到龙门县入住某酒店,次日,陈某通过电话指使陈某航(已判刑)从惠州携带准备好的两大包毒品送至该酒店,7时许,陈某航携带毒品租车从惠州市窜到龙门县与陈某,廖某汇合后,廖某驾驶粤L号牌小车搭载陈某,陈某航及毒品前往翁源县龙仙镇,准备与罪犯谢某交易。
10时许,陈某等人窜到门口,将一小包毒品和二小瓶“神仙水”交给陈某航,并指使将两大包毒品藏在附近后,打电话通知谢某前来接送毒品,谢某随即指使刘某前往接收毒品,同时将陈某的手机号码发给刘某,让刘某直接与其联系,刘某按照谢某的指使,驾驶摩托车从翁源县赶来,当刘某到达交易地点时,被设伏的公安人员抓获。经鉴定,白色晶状物两大包重1990克、一小包重38.4克,均含有氯胺酮成份;橙色液体二小瓶容量13毫升,含有4,5-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A)成份。
除此之外,谢某还犯诈骗罪,其冒用他人的名义使用他人的医保卡,在某医院肾内科住院治疗,共花费18545.17元,核算后,医保基金为其报销支付8118.97元,案发后,其家属代其退回报销的医保基金8118.97元,并缴纳二倍罚款16237.97元。
2021年11月12日,翁源县人民法院分别以贩卖毒品罪,诈骗罪,判处谢某有期徒刑十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肆万元,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肆万贰仟元。
宣判后,谢某不服上诉。
2021年12月29日,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维持对其的定罪量刑,扣押在案未随案移送的毒品等,予以没收。
笑容背后的眼泪
难搞,家乡出现这样的人
天下
我老家的,严惩不贷!!!